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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 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47.104311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48.104312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49.10431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时超车的。 50.204710超车时,后车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未从前车的左侧超越的。 51.204710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与被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52.205114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超越前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53.205116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 9 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54.105210夜间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55.105610夜间机动车未按规定在车行道停放的。 56.10681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的。 57.206010夜间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58.206311夜间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临时停车的。 59.206312夜间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60.206313夜间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除外。 61.305011夜间机动车在道路上未按顺行方向临时停车,车身右侧靠道路边缘超过30厘米,未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62.305320夜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车身超出应急车道占用车行道,未将故障车警告标志设在被占用的车行道内的。 10 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63.205410机动车装载长度、宽度、距地面高度违反规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 11 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64.206211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导致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65.206314车辆未停稳前开车门和上下人员的。 66.206314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67.206316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时,乘客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的。 68.304110夜间在无路灯照明的道路上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12 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 69.105410未避让进行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70.106210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71.106210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72.106710进入高速公路的。 73.106810 304710夜间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时,除抢救伤员、灭火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人、乘车人未按规定离开车辆和车行道的。 74.106910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其他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车辆的。 75.203912红灯亮时,进入人行横道的。 76.207411在车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77.207412在车行道坐卧、嬉闹的。 78.303114、303214施工作业、维修、养护人员横穿车行道时,未避让来往车辆的。 79.305712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80.305713行人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的。 81.305714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的。 82.305716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未待车停稳后上下车的。 83.305716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未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点候车与进出站的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发生事故的。 84.306012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未避让来往车辆的。 1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 85.103110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86.103220施工作业单位未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 87.103220 303115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导致发生事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