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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出国团组或个人在国外确需开支的翻译费、宴请费等费用,必须随出国任务申请时一起报批; 4.境外其他费用,出席国际会议的团组申请会议注册费等,应当提供会议通知等材料; 5.出国团组在出国期间的有关费用,如有外方负担的,应当扣减相应供汇数额; 6.出访国家在规定中无开支标准的,比照毗邻国家的标准供汇,毗邻国家由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报财政部确定。 (五)出国团组或个人办理外汇申请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对“出国用汇开支预算表”进行审核,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用汇的审核及供汇: (一)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接到出国团组用汇申请预算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包括:出国任务批件是否是原件;国外活动日程安排是否明确、详细、路线是否经济合理;国外是否有收入,外方是否负担部分费用或者提供资助。 (二)对有规定标准的开支项目,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应当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对没有规定标准的开支项目,报经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和主管部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购汇手续。 (三)审核出国实习、培训用汇申请时,司法部计财装备司除按财政部、外专局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对“培训合同”中有关开支项目进行审核,包括培训费开支范围、标准等是否符合规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供汇: 1.手续不齐全; 2.有关材料反映情况不具体、不完整; 3.境外活动安排不合理,存在浪费行为; 4.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又不同意压缩预算。 (五)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对出国团组用汇申请审核完毕后,填制“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经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 (六)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开出的“用汇申请书”一式四联,全部交给出国团组,出国团组派专人到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后,将“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及银行回单交回司法部计财装备司。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用汇的办理: (一)出国团组或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汇项目和限额预算使用外汇,不得擅自突破,结余的外汇必须退回,不得擅自挪用。 (二)出国团组或个人在完成出国任务后对下列费用应当全部上缴,不得挪用或者私分: 1.国外接待部门或者国际组织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住宿费等,出国前已经领用相关费用的; 2.住宿费、机票的回扣和公款利息收入等; 3.出国团组或个人取得的其他应当上缴的收入(包括从事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的劳务费等)。 (三)在国外一般不搞宴请活动,特殊情况确需宴请的,应当按事先报经部领导批准的预算用汇。 (四)出国团组或个人在国外的外汇开支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经经办人、证明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确保费用开支真实、准确。 (五)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要有专人负责外汇管理,保存好有关单据,人数较多的团组要将外汇和财务分人管理。 (六)用汇数额较大、人数较多的团组要由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派专人随团管理外汇账务。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用汇的核销: (一)出国团组或个人应在回国后15日内,到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出国团组在没有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前,组团单位或者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坐支和转移外汇资金。 (二)出国团组或个人办理外汇核销前,应当对各种原始单据进行整理,数额较大的开支单据必须要有出国团组负责人签字,对应由个人负担的或者不能报销的单据予以剔除。 (三)出国团组或个人办理外汇核销时,要携带临时出国代表团组或个人外汇开支预算表、经团组负责人签字的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国外开支原始单据等资料。 (四)下列开支不予报销: 1.超出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开支; 2.无原始单据的开支;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外活动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出访时间的开支; 4.属于不应该负担的开支或者因私发生的开支。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用汇的退汇: (一)出国团组或个人在办理外汇手续后因故没有使用外汇或者因未按原计划出访、缩短出访时间、减少出访人数而出现外汇结余的,应当按照司法部计财装备司的核销意见,办理退汇。 (二)出国团组或个人退汇时,应当派专人到中国银行办理具体手续,并将“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退回司法部计财装备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