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五章 限额预算的追加 第十六条 在年度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追加时,应当详细说明追加预算的原因,报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审批。 第六章 限额决算的编报 第十七条 部属各用汇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报送上一年度限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告要对限额预算执行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附执行情况报表和“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支出签证单”。 第十八条 “购汇人民币限额签证单”是年终各用汇单位(京外部直属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账与中国银行进行对账结算的重要凭证。按照规定,限额预算不能跨年度使用,年度终了后,银行要将各单位账户中结余的购汇限额全部注销,各用汇单位填写“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限额支出签证单”,经银行核对无误,加盖公章限额全部注销后,随年度执行情况一并报司法部计财装备司,签证单中各项数字的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 第七章 限额预算账户的管理 第十九条 司法部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账户设在中国银行总行,京外部直属单位购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统一设在中国银行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各用汇单位在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核定的限额预算内,通过设在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限额账户,进行外汇的供汇和核销。 第八章 外汇现钞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国团组用汇一般只能提取少量现钞,其余的携带旅行支票。凡需要携带现钞超过5万美元的,必须报司法部计财装备司,由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并由出国团组指定专人管理。 第九章 限额预算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应当对各出国团组或个人用汇预算及用汇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监督内容包括: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否按照规定纳入限额预算管理范围;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用汇;是否有超预算用汇;因公出国人员是否按照国家制定的出国用汇标准用汇,有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有无出国绕道旅游现象;回国后是否及时办理了外汇核销手续;出国留学人员用汇是否符合标准;国外接待方或者国际组织负担的费用或者提供资助费用是否从用汇总额中扣除;外汇现钞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各单位报送的外汇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准确,等等。 第二十三条 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有权拒付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各项开支,不予办理报销手续,并追回已借出的外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计财装备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