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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4]2号
【颁布时间】 2004-01-06
【实施时间】 2004-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35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六日

  
  
关于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二00四年一月)

  
  为提高劳动者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效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缓解就业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省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是我国劳动力资源开发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培训与就业结合具有重要作用。低素质劳动者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或就业岗位,将直接影响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影响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认真落实《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按照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的方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为劳动者和企业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就业准入控制。
  
  2、按照统一制度、全面推行、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当前本地区经济增长、经济结构调整和主导产业对大批适用技术技能人才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培训与技能鉴定系统,为劳动力市场主体双方提供职业资格认定服务,促进高级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的成长。经济较为困难的地区和行业,应以解决就业难点,实现解困脱贫为重点,结合扩大就业机会,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流动就业,为劳动者提供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提高城乡就业率。
  
  二、落实就业准入政策,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培训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相衔接
  
  3、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政策,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制度改革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要求,强化企业用人和劳动者就业的资格准入观念,把好国家规定职业(工种)的就业人口关。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资格认证服务。职业介绍机构要把贯彻就业准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工作要求,将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有关从业人员办理就业手续的必要凭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行为要责令其改正,并指导其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岗位培训,逐步使所有从事国家规定职业(工种)的职工都达到相应职业资格要求。用人单位新招用技术工种人员,必须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招用一般职业(工种)人员则必须从取得学历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4、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培训制度改革相衔接,使职业资格证书成为引导培训方向、检验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它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其毕(结)业生(含劳动预备制结业学员)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的规定,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教学改革力度,真正建立起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劳动者职业能力开发为重心的职业资格培训体系。
  
  5、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相衔接,使职业资格证书成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工具。引导企业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企业职工劳动管理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企业职工素质,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满足劳动力市场发展需要
  
  6、2005年前,要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覆盖国民经济的主要职业(工种)。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中,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面比目前显著提高。从事技术职业(工种)的新增劳动力,在就业时都要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全面落实持证上岗的要求,力争使具有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获证人员总数的25%以上。非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也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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