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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塑胶制食品容器及包装不得回收使用。 第 3 条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不得有不良变色、异臭、异味、污染、发霉、含有异物或纤维剥落。 第 4 条 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应符合下列试验标准: 一、一般规定: ┌───┬──────┬─────────────┬─────┐ │品名及│材质试验项目│溶出试验│备注│ ││├───┬────┬────┤│ │││溶媒│溶出条件│项目及合││ │原材料│及合格标准│││格标准││ ├───┼──────┼───┼────┼────┼─────┤ │器具│应为无铜、铅│││││ ││或其合金被刮│││││ ││落之虞之构造│││││ ││。│││││ ├───┼──────┼───┼────┼────┼─────┤ │铜制或│除具有固有光│││││ │铜合金│泽且不生锈者│││││ │制之器│外,直接接触│││││ │具、容│食品部分应全│││││ │器、包│面镀锡、镀银│││││ │装│或经其它不致│││││ ││产生卫生上危│││││ ││害之适当处理│││││ ││。│││││ ├───┼──────┼───┼────┼────┼─────┤ │镀锡用│铅:5 %以下│││││ │锡│。│││││ ├───┼──────┼───┼────┼────┼─────┤ │器具、│铅: 10 %以│││││ │容器、│下;锑:5 %│││││ │包装之│以下。│││││ │制造、││││││ │修补用││││││ │金属││││││ ├───┼──────┼───┼────┼────┼─────┤ │器具、│铅: 20 %以│││││ │容器、│下。│││││ │包装之│但罐头空罐外│││││ │制造、│部用焊料适用│││││ │修补用│下列规定:│││││ │焊料│双重卷封罐:│││││ ││铅 98 %以下│││││ ││;│││││ ││非双重卷封罐│││││ ││:铅 60 %以│││││ ││下。│││││ ├───┼──────┼───┼────┼────┼─────┤ │器具、│着色剂应符合│││││ │容器、│食品添加物使│││││ │包装│用范围及用量│││││ ││标准之规定;│││││ ││但着色剂无溶│││││ ││出或浸出而混│││││ ││入食品之虞者│││││ ││不在此限。│││││ ├───┼──────┼───┼────┼────┼─────┤ │玻璃、││4 %醋│常温 (暗│铅:5ppm││ │陶瓷器││酸│处)24 │以下;││ │、施珐│││小时│镉:0.5p││ │琅之器││││pm以下││ │具、容││││。││ │器– (││││││ │a)深││││││ │2.5 cm││││││ │以上,││││││ │且容量││││││ │1.1L││││││ │以下││││││ ├───┼──────┼───┼────┼────┼─────┤ │玻璃、││4 %醋│常温 (暗│铅:2.5 ││ │陶瓷器││酸│处)24 │ppm 以下││ │、施珐│││小时│;││ │琅之器││││镉:0.25││ │具、容││││ppm 以下││ │器– (││││。││ │b)深││││││ │2.5 cm││││││ │以上,││││││ │且容量││││││ │1.1L││││││ │以上││││││ ├───┼──────┼───┼────┼────┼─────┤ │玻璃、││4 %醋│常温 (暗│铅:17μ││ │陶瓷器││酸│处)24 │g/c㎡ 以││ │、施珐│││小时│下。││ │琅之器││││镉:1.7 ││ │具、容││││μg/c㎡ ││ │器– (││││以下。││ │c)深││││││ │2.5 cm││││││ │以下或││││││ │液体无││││││ │法充满││││││ │者││││││ ├───┼──────┼───┼────┼────┼─────┤ │金属罐││水│60℃,30│砷: 0.2││ │“以干│││分钟。 (│ppm 以下││ │燥食品│││食品制造│ (以 As2││ │ (油脂│││加工或调│O3计) ││ │及脂肪│││理等过程│;││ │性食品│││中之使用│铅: 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