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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文化厅、建设厅、工商局、旅游局、安监局拟定的《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全省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问题依然存在,有些问题还非常突出,有的引发了火灾事故或导致火灾扩大蔓延,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01年以来,先后发生的威海威高高分子医药材料公司“1·16”、德州市德百集团百货大楼“2·27”和青岛正大有限公司“4·5”等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极为深刻。据统计,自199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以来全省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中,至今有9088个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其中公众聚集场所918个、生产场所755个、物资储存场所116个、办公场所1069个、易燃易爆场所383个、居住场所4542个、招商引资项目397个、其他场所908个。上述场所的投入使用,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消防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个人无视消防法律法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时,不依法申报防火设计审核资料和消防验收手续,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消防设计、随意删掉建筑消防设施等。二是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不严。一些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置消防安全于不顾,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人为导致建筑工程项目遗留隐患。三是有的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和沟通不够。具有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使用审批、核准事项的部门各自为政,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即发放施工许可证、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即予备案登记或核发有关生产经营的执照或许可证,使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建筑工程项目“合法化”。四是停产停业整改难度大。一些建筑工程遗留的先天性隐患,不停产停业很难实施整改,但实施停产停业整改有可能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有的地方政府往往变通处理,致使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甚至遗患成灾。五是一些不正当行政干预给消防执法带来了不利影响。有的地方政府领导片面强调政府的服务职能,对行政执法部门正常的监督执法重视不够,甚至颠倒执法程序,强调先建设后规范,使建筑工程无法从源头上解决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问题,造成了先天性隐患的存在。为有效防止建筑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问题,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确保建筑工程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对199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产权或使用单位对其存在的隐患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地政府;需要停业整改的,由当地政府统一协调处理。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扩建、改建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7月5日前,建设或产权单位必须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逾期不申报的,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责令其暂停使用,并对有关责任部门通报批评。对申报后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其隐患必须在9月底前整改完毕,并通过消防验收,否则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业整改。 二、明确责任,切实抓好隐患整改 彻底解决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和投入使用的问题,关键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及时调度遗留隐患的整改情况。凡未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核批准建设的,由当地政府或批准建设的部门(单位)负责督促整改,限期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凡经审核合格,而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督促其整改,限期补办消防验收手续;凡因设计、施工单位不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导致建筑工程不符合消防技术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施工单位予以处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一律不得办理生产、经营许可手续,已经办理的要立即收回,并负责督促其补办消防验收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