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9-27
【实施时间】 1997-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02修正)

[接上页]

  (一)瞒报、虚报计报收费情况的;
  
  (二)不按规定管理、使用、上缴收费资金的;
  
  (三)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专用收款收据的;
  
  (四)不按规定开具专用收款收据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所处的罚没款必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进行处罚时,必须使用《云南省罚没款专用收据》。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检举、揭发、查处违法收费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