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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01]74号
【颁布时间】 2001-07-30
【实施时间】 2001-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10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无照经营属非法经营,当前已经成为影响我省市场经济秩序的突出问题。据对部分市、县的调查,无照经营户已占到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10%,个别地方甚至达到30%到40%,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问题尤为突出。无照经营的大量存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极大危害。为保护合法经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通知如下:
  
  一、明确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重点和原则
  
  无照经营活动分布较广,在我省城市、农村和各个行业都有相当的数量。从地区分布看,城市的市区、城乡结合部、县城和重点乡镇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要作为取缔的重点地区。从行业分布看,文化娱乐、饮食服务、交通运输、商业和电子游戏、网吧等行业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要作为取缔的重点行业。当前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重点是:(1)各类经济园区、新建商业街、各类市场及学校周边地区的歌舞娱乐、电子游戏、桑拿按摩、音像经营、网吧、录像放映等场所。(2)涉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群众健康的饮食服务、药品经营、交通运输、鞭炮制作、液化气服务等经营业户。(3)长期无照经营的“钉子户”。(4)违反国家政策,擅自开业经营的小煤矿、小炼油厂、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小火电厂、小化肥厂等“六小”企业和无资金、无场所、无机构的“三无”企业。
  
  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取缔的原则。各类企业和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核发的依法从事正当经营活动的合法有效凭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坚决取缔;对其经营的物品等应采取查封或扣押等强制措施,并可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和处罚。对非法向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进行处罚。对向无照经营者提供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未将营业执照正本放在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在取缔无照经营活动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到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处罚文书规范。二是坚持疏导安置的原则。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为敦促其合法经营,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无照经营业户,要加以疏导安置,督促其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将其变成为照业户并依法经营,纳入监督管理的范围。三是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要把无照经营与农民自销农副产品、城市居民出售自用多余的物品、下岗职工销售“以物顶薪”的产品等一次性经营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能将此类经营活动作为无照经营加以取缔。
  
  二、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经常性监督管理相结合
  
  针对当前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状况,省政府决定,8月份在全省开展一次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把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当前正在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并与税源普查工作结合起来。要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造成一定的声势和氛围。要集中力量,统一行动,在全省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要一方面抓清理、取缔,一方面抓规范、办照,使这次专项整治活动收到明显的成效。
  
  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进一步加强对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的经常性监督管理。今后,凡从事临时性交易活动,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首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占用其他非经营场所也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临时营业执照,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关注无照经营的动向和地区、行业特点,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治理。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经营活动纳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登记和监管的范围,并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通报有关信息,以防止税款流失。实行区域巡查制,划片包干,定期巡查。对无照经营者,发现一户,取缔一户,将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认识到无照经营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自觉申领营业执照,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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