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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府令第3号
【颁布时间】 2001-05-21
【实施时间】 2001-05-2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834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国强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作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第三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或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可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涂、乱画,乱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广告、标志牌的,可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堆放有碍城市市容的物品,经责令改正不及时处理的,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主干道两旁的建(构)筑物、设施的立面不按城市容貌标准进行粉刷、整饰、清洗的,设置的安全网超出墙体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街道、公共场所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或从建筑物向外掷物、泼水的,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将垃圾扫入下水道、厕所管道,或者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的下水道污泥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七)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可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霓虹灯、灯箱、橱窗、标志牌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其限期维修、更换、拆除而逾期不执行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作遮挡,在临街或道路上施工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建筑工地、施工场地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临街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施工废水、泥浆流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运输流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可处以被污染道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四条 侵占、损坏或擅自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该设施建设费用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五条 擅自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由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3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未经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批准,擅自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目标的责任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由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市政设施管理方面
  
  第九条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
  
  (二)擅自占用道路摆设摊点,开办市场、停车场的;
  
  (三)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废水等废弃物的;
  
  (四)排放污水、冲洗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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