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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会[2000]36号
【颁布时间】 2000-07-24
【实施时间】 2000-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3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通知

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防范金融和财务风险,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本市会计工作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和财政部财会字[2000]3号文的具体要求,现就本市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规定,本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宣传、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各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情况以及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3)进一步落实财务会计一线监管责任制;(4)推进财务总监、财务会计主管委派工作,强化财务会计监控;(5)开展财务会计工作的稽核检查,建立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稽查情况的通报制度;(6)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7)负责会计人员管理(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的认定、注册登记和年检等,会计人员的培训和后续教育);(8)处罚违反《会计法》的行为;(9)对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予以奖励;(10)对会计工作其他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
  
  二、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根据《会计法》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4、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客观、公正;
  
  5、监督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有效地发挥作用。
  
  三、会计监督的主要措施
  
  为落实《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监管各单位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责,当前,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会计监督应主要采取如下几项措施:
  
  1、进一步落实财务会计监管责任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市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本市财务会计工作秩序、落实各级财政部门监管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和办法,组织专门力量,对确定的监管对象进行动态跟踪分析,加强对重要企事业单位重大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及时掌握了解监管单位重大经济活动财务会计的处理情况。同时,还要不断扩大监管范围,落实财务会计监督的责任制,严格按照《会计法》监督的要求,承担起《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监督各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
  
  2、开展财务会计工作稽核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统一要求、突出重点、分工负责、形成合力、避免重复”的原则,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财务会计工作秩序的专项稽查。要实行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稽查情况的通报办法,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处理,强化法律的威慑力,从根本上杜绝会计造假现象。
  
  3、开展会计基础规范化检查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规则,继续做好对所管辖的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检查、考核与验收工作,同时,对已验收合格的单位进行抽查;对在检查验收和抽查过程中发现的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要责令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先限期进行整改。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掌握会计工作规范化验收标准,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法定职责。
  
  4、大力推进财务总监和财务会计主管委派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今年重点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由政府授权执行收费或罚没职能的执收执罚部门,试行财务会计委派制度,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执收执罚部门的收支罚没行为。
  
  5、强化社会监督,督促注册会计师提高执业质量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力量在会计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今年要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参股的部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扩大实施同步审计的范围。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还要根据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和确定的具体审计名单,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抽查,每年抽查面不低于10%,确保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
  
  6、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和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对违法违纪会计人员要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对各单位任用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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