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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08-09
【实施时间】 200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36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规定(试行)

[接上页]

  十六、鉴定会前七日通知鉴定人员、社会知名人士及双方当事人参加鉴定会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十七、鉴定委员会应设立秘书处(或办公室),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
  
  (一) 受理鉴定申请,解答有关咨询;
  
  (二) 审查鉴定申请及有关材料,以确定能否受理;
  
  (三) 鉴定会的组织和会务工作;
  
  (四) 搜集、整理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技术鉴定有关的材料和证据,建立档案、保存;
  
  (五) 送达鉴定结论文书。
  
  十八、当事双方接到医疗事故或事件技术鉴定会通知后,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中途退席或拒绝参加会议。如投诉方缺席按拆诉处理;如被投诉方缺席,则进行缺席鉴定。
  
  十九、鉴定会上双方当事人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事实为依据陈述意见。当事人及其参会人员应遵守鉴定会规定,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和有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不得摄像、录音。若不听劝阻影响鉴定会进行,鉴定委员会有权终止鉴定,后果由责任者承担。
  
  二十、鉴定委员会独立进行鉴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各鉴定委员的意见均应如实记入鉴定会记录中,任何人不得将鉴定会情况及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二十一、鉴定结论做出后,同级鉴定委员会不再重新鉴定。
  
  二十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任何人不得参加鉴定会。
  
  二十三、知名人士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提出异议,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实,确定鉴定程序不合法、不公正的,可以提请鉴定委员会暂时终止鉴定或重新(补充)鉴定。鉴定结论由鉴定委员会自鉴定之起,区、县(市)级在30日内,市级在45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同时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抄送有关部门。
  
  二十四、鉴定书由同级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查存档,加盖同级鉴定委员会印章生效。
  
  二十五、鉴定书使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 病员的一般情况;
  
  (二) 鉴定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和与病员关系;
  
  (三) 发生医疗事件的医疗机构名称;
  
  (四) 医疗事件基本情况和双方争议的主要事项;
  
  (五) 鉴定委员会的分析意见(包括医疗单位在诊治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与过错是否有因果关系,损害结果的疾病参与度);
  
  (六) 鉴定结论(应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确定为医疗事故,则应明确事故的性质、等级、分等);
  
  (七) 鉴定时间。
  
  二十六、本规定所指法医,包括公安、法院、检察院和高校内从事法医鉴定的、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十七、本规定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在此以前已鉴定完毕或已经做出处理的医疗事故或事件不再重新受理鉴定。
  
  
  
  附件一
  
  医疗资料封存书
  
  病人在诊治过程中,认为存在过错,导致了损害。按规定封存医疗资料。
  
  1、 此资料在双方共同参与下封存。
  
  2、 自封存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此资料将予启封。
  
  3、 封存后资料由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保存。在封存有效期内,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输医疗事件的法院办案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启封。
  
  病人及家属代表医疗机构代表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
  
  尸检申请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因伤病医治无效死亡。现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提出质疑,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进行尸检。
  
  1、 尸检在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
  
  2、 尸检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尸检人员进行。
  
  3、 本申请书一式四份,当事双方、鉴定委员会及尸检组各保存一份。
  
  医疗机构意见及签字
  
  时间
  
  死者家属意见及签字
  
  时间
  
  重庆市卫生局要求:当一方提出尸检要求后,对方无论是否同意尸检,均应签署意见。拒绝签署意见及签名按拒绝尸检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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