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向复核机构提供完整的审计资料。 (六)根据复核机构的建议及处(科)长签署的意见,增补审计资料,补充审计证据,更正数据、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引用的法律、法规,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 (七)保存经局长、副局长、处(科)领导、复核机构修改或者复查核实过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的原件,并完整归档,不得自行毁弃,以避免混淆审计质量责任。 第八条 复核机构负责人及复核人员审计质量责任 (一)复查核实审计事项的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承诺书、审计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文稿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充分性,并提出复核意见或建议。 (二)复查核实或者修正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适用的法律、法规,保证其正确性和准确性。 (三)签署审计复核意见书。 (四)建立审计质量台帐,年终综合考评审计质量。 (五)采取审计案卷检查和审计项目现场复查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实施年度审计执法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审计质量情况。 (六)组织或者主持审计听证会,起草听证决定。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负有审计质量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一)审计文书缺项或违反审计程序影响审计质量的。 (二)由于审计人员工作疏忽,致使证据不充分,数据失真,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盈亏情况失实的。 ’(三)在审计质量年度检查中发现审计事项漏项漏审,或者审计结果不实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经上级审计机关审计执法检查,发现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六)举行审计听证后,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审计处罚失当的。 (七)审计处理、处罚不当或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八)未经局长、主管副局长主持召开的业务会议研究,擅自减免审计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九)市委、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认为失真提出质疑,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十)发生审计复议并被审计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被责令重新作出审计具体审计行政行为的。 (十一)发生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败诉的。 (十二)发现大案要案隐瞒案情不报,或者应当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而故意不予移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撤回移送案件的。 第十条 发生审计质量问题,按下列规定分别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一)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扣除当年奖金总额的10%~50%,或者全部扣除。 (四)暂行取消审计组组长资格,两年内不能担任审计组组长。 (五)暂行取消审计复核资格,两年内不能担任审计复核工作。 (六)责任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或先进工作者。 (七)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扣减50~100分,情节严重的,处室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八)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程序调离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审计质量责任的认定 (一)审计资料缺项、审计数据失真、审计证据不充分、审计结果失实、被审计单位盈亏情况不实或者违反审计程序,审计组组长和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成员负直接责任,处(科)长或副处(科)长负连带责任。 (二)属于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而漏项漏审的,审计组组长和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成员负直接责任,处(科)长或副处(科)长负连带责任。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隐瞒和知情人负直接责任,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 (四)审计处理、处罚不当或者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处(科)长或副处(科)长负直接责任,复核机构和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上述情况,谁改变或决定的,谁负直接责任,签发的领导负连带责任。 (五)审计执法检查发现的审计质量问题,参照本条(一)至(四)项规定认定审计质量责任和连带责任。 (六)擅自减免审计处罚5万元以上的,谁决定的谁负直接责任,知情人和认可的领导负连带责任。 (七)上报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失实的,实施审计、审计调查和编制报告的人员负直接责任,签署和签发的领导负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