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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杭卫发[2009]103号
【颁布时间】 2009-04-24
【实施时间】 2009-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7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恢复肠道门诊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在杭各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我市霍乱等急性肠道传染病的防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杭州市2009年霍乱防制工作意见》的要求,决定恢复肠道专科门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时间
  
  2009年5月1日起恢复肠道专科门诊,结束时间由市卫生局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发文通知。
  
  二、开设范围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省、市、区级各类综合性医院,各系统职工医院、驻杭各部队(武警)医院、各大型厂矿医院、各大专院校医院、各有关街道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级医院及2007年以来出现过霍乱疫情(包括外环境阳性)的乡镇卫生院均应开设肠道门诊。当年新发生疫情地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立即开设肠道门诊。
  
  确实不具备开设肠道门诊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乡(镇、街道)、厂矿、学院医院和因特殊原因不能开设肠道门诊的单位须报请当地卫生局批准,并报市卫生局同意,但不得诊治腹泻病人。如遇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应先采样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单位,在抢救治疗病人的过程中,注意做好消毒隔离等处理工作。
  
  三、肠道门诊工作要点
  
  1、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规范(试行)》要求规范设置肠道门诊,肠道门诊应做到专职、专室、专厕,对每例就诊病人按规定在登记专册上做好详细登记。
  
  2、各省、市级医院、各系统职工医院、部队医院、各县(市)第一人民医院等设立感染科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做到“两通三区”划分明确,相互无交叉,从挂号到发药“一条龙”操作,其余医院应按肠道门诊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各个工作环节,各类肠道门诊都要严格实施消毒隔离制度和防蝇措施。
  
  3、省、市级医疗单位、部队系统医院,各区、县(市)第一人民医院为霍乱监测点医院,要坚持“有泻必采,有样必检”,粪检率达100%;其余单位粪检率应达到20%以上;腹泻病人必须在肠道门诊内由医护人员采集粪便标本,做好标本登记和送检工作。
  
  对临床疑似霍乱病人,应及时采样送检,并在送检单上注明疑似“02”。检验人员收到疑似病人标本后,应立即同时进行直接分离和增菌培养,并在24小时内作出初步报告,对一般腹泻病人的标本应在36小时内报告检验结果。
  
  对霍乱多价血清不凝集的弧菌应做O139血清凝集,检出霍乱菌株或O139霍乱菌株应立即电话报告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疾病控制机构。区、县(市)疾病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鉴定核实,必要时可要求杭州市疾控中心进行技术指导,鉴定确诊后立即由医院疫情管理员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4、各肠道门诊发现疑似O157病人应立即电话报告医疗单位所在地的疾病控制机构,并做好采样、培养。
  
  5、各肠道门诊发现的各类法定传染病(包括甲、乙、丙类传染病)均需按要求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由医院疫情管理人员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6、肠道门诊的医生、护士和检验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7、各肠道门诊应在每月2日前填写上月的“杭州市肠道门诊月报表”(O157监测点医院须同时填写O157监测月报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报告所在地区、县(市)疾病控制机构。同时各单位还应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系统》开展肠道门诊旬报及月报工作。
  
  各区、县(市)疾病控制机构应于每月3日前汇总本辖区内肠道门诊月报表数据,并上报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制所,同时督促辖区单位做好旬报及月报的网络报告工作。
  
  四、疫情报告
  
  各医疗单位检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应立即电话报告医院所在地区的区、县(市)疾病控制机构,经鉴定确认后,在规定时限内由医院疫情管理员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各区、县(市)疾病控制机构经过鉴定,确认是霍乱病人或疑似霍乱病人后,无论是本区、县(市)病人或外地病人均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告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区、县(市)卫生局,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医院的报卡进行审核。
  
  五、病人或疑似病人管理
  
  病人确诊后,市区的病例由杭州市急救中心送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隔离治疗,各县(市)的病例,一律在当地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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