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浙司发[1999]324号
【颁布时间】 1999-12-02
【实施时间】 200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35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理婚姻状况公证程序,提高办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由原户籍所在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涉外公证应由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处受理。
  
  第四条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公证处应要求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地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已出境的,还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委托他人申请的,可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未曾登记结婚的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或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是学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地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已出境的,还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委托他人申请的,可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3.夫妻双方合影照片,或夫妻双方单人照片各若干张。
  
  (三)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地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已出境的,还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委托他人申请的,可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四)办理未再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地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已出境的,还应提交护照或有旅游行证件、通行证(委托他人申请的,可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3.其配偶已死亡的,应提供派出所注销户口的证明及配偶死亡证明或尸体火化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未再登记结婚的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或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是学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第五条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重点审查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公证人员应调查核实。
  
  第六条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结婚证、离婚证遗失的,申请人应提供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公证处经核实后,可证明该证书印章属实。不得仅根据实地调查为申请人出具上述公证书。
  
  (二)对在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按当时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为群众公认的,经调查核实后,公证处可依据调查事实为申请人出具结婚公证书。
  
  (三)当事人就其同意在香港有居留权的已满16周岁未满21周岁的子女在港结婚的声明书申请公证的,公证处经审查后,可证明当事人在声明书上的签字属实。但是,对于临时去港学习、工作、探亲、旅游或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的子女在港结婚的声明书,公证处不予办理公证。
  
  (四)审查发放结婚证的机关是否有发证权。外籍人、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由省、市级民政厅(局)或有涉外婚姻登记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五)在国外登记结婚的申请人,要求国内的公证处为其出具结婚公证或夫妻关系证明的,分别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