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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4-18
【实施时间】 2009-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8]212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视同再就业基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根据国家规定,贴息资金可用于支持完善地方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国家明令严禁的项目除外)
  
  (一)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按照《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8]212号)第一条(一)(二)(三)(四)(五)款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
  
  (二)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省、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三)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四)本办法所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对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
  
  (五)本办法所称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经设区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为吸纳安置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50%以上的劳动组织。
  
  (六)本办法所指财政贴息具体额度指:
  
  1、个人创业即南银发[2008]212号第一条(一)(二)(三)款,可享受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享受200万元额度以内的50%据实财政贴息(中央、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3、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及小企业孵化基地可享受200万元额度以内据实全额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5%,地方财政负担75%)。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四条 贷款贴息资金中央贴息部分,由省财政厅根据贷款预计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贴息标准,向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和省本级财政预拨中央专项贴息资金,年终进行清算。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向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预拨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地方负担部分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季据实向经办银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拨付贴息资金。
  
  省财政厅按季据实向省担保中心拨付贴息资金,再由省担保中心据实向经办银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非正规就业组织拨付贴息资金。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贴息资金的决算。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编制全市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并附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第三章 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
  
  第八条 借款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第九条 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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