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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税金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利润 指开发经营单位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合理纯收入。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费用之和为基数的3%以下确定。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中涉及的收费,必须按法定收费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 收费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减免后的合法收费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 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被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增值费以及规定以外的有关税费; 二、已计入开发项目成本中的建设用地、建筑物、构筑物、配套设施以市场价出售、转让、出租或留作它用的,必须冲减相应成本; 三、住宅区内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四、开发经营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自己经营的房屋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五、非住宅区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六、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赞助、捐赠以及其它各种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七、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八、其他按规定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费用。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不同建设项目分别确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应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社会平均成本并结合企业的个别成本,加上法定利润和税金核定基准价格;开发企业可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基础上和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浮动幅度控制在基准价格的±3%。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公式: 基准价格=(总成本-经营性用房应摊成本+利润+税金)÷实际可售住宅建筑面积 住宅销售价格=基准价格×(1±价格浮动率)×(1±层次系数±朝向系数)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指社会平均成本结合个别成本。 第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构成项目和作价办法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是政府指导价格,即某幢或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单套住宅价格应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加上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按第四条分级管理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确定,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经营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前,持本办法规定的价格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住房的基准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审核;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文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申报材料主要有: 一、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申报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批文及投资、用地、规划、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发包合同复印件。 五、征地拆迁补偿费证明材料。 (一)当地政府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征地拆迁补偿费标准的文件。 (二)当地主建住宅区开发经营单位出具的征地拆迁费用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当地土地局出具的征地拆迁补偿费证明。 六、主要开发经营单位出具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预(决)算证明及原始凭证。 七、建筑安装工程费证明材料由主要开发经营单位出具土建(含桩基、地下室)工程费、水电设备安装工程费(含结构初装修)预(决)算结果证明。 八、贷款银行出具贷款和同期贷款利息的证明。 九、当地税务部门出具其它税收的证明(政府未能减免的税)。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审批的基准价格和价格浮动幅度批准文件,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购房者的监督。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码标价应以挂牌或售房说明书等形式公开标示以下内容: 一、每套住房的坐落位置、结构、形状、面积、朝向、楼层、售价、付款方式; 二、房价中代收代付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规定的其他必须标示的内容。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当地或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