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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报告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中发〔1982〕2号文件),在全面整顿企业的工作中,切实加强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我们针对最近企业财务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经多次同各地区、各部门讨论研究,提出了加强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现报告如下: 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是反映和监督企业经济活动,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增产节约的有力工具。近几年来,国家在推行经济责任制,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同时,采取了多种措施,使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有所改进和提高。但是,从各地开展企业财务检查的情况来看,这方面作得比较好的,还只是少数企业。多数企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财务管理水平低,会计帐目不清楚,财产、资金、成本核算不准确,以及财政纪律松弛等问题。还有少数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违法乱纪问题不断出现。企业要提高经济效益,离不开准确的计算和科学的分析。财务会计工作薄弱,不仅妨碍经济核算,造成损失浪费,还会给营私舞弊、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这个问题需要引起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的重视,从根本上克服长期以来存在的轻视经营管理,忽视财务会计工作的倾向。各地区、各部门,在这次企业整顿中,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认真整顿和加强财务会计工作,力争在两三年内使这方面的管理水平有一个显著的提高。 一、所有企业必须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一次彻底的整顿,并限期达到以下要求:(1)有一套健全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和财务会计制度;(2)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3)及时足额地上缴税款和利润;(4)有一套保护国家财产完整无损的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5)建立依靠群众管家理财的制度,勤俭办企业;(6)有健全的财会机构和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财会人员。 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这些要求,对经过整顿的企业,逐步检查验收。没有达到要求的,要继续进行整顿。 二、建立和健全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和财务会计制度。其中包括: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原始记录;原材料和工时的消耗定额,物资储备定额;物资的检验、领发和盘点制度;财务开支的审批和领报制度;会计帐簿、凭证和核算办法;成本计算规程;经济活动分析和考核办法;以总会计师为首的分级经济核算制;财务收支计划和会计报表。 三、认真执行国家的分配政策和有关规定。企业利润的上缴、留用办法,成本开支范围,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标准等,都是国家分配政策的具体体现,必须统一由国务院批准下达,或者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制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其是,同国家的统一规定相抵触。如果认为某些具体规定需要调整、改进,可以提出建议。但是,在国家统一修订之前,不得自行变通。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认真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有关规定,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容切实加以改正。今后,遇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部有权通知所属财税部门不予执行。个别情况需要作特殊处理的,也应当商得财政部同意。 四、保护国家财产完整无损,不受侵犯。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都是国家财产,绝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加以侵犯。各项财产都应当有完整的帐目记载,有明确的使用和保管的责任制。企业领导人员、财会主管人员①和管理使用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向接替人员当面办理财产交接手续,并要由上一级领导人监交签证。对关停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财产的保管、维护和处理。国家财产发生短缺损毁,必须查明情况和原因;有关失职人员,不论是什么人,都应当承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盗窃、侵吞、哄抢和破坏国家财产的犯罪分子,则必须依法惩处。 五、加强成本(费用)核算,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所有企业都要以尽量少的劳动消耗和物资消耗,生产更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实际消耗数量,如实核算产品成本和流通费用。不准用计划成本、定额成本、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不准把应当列入基本建设、各项专用基金开支的费用挤入产品成本。不准打埋伏,造假帐,谎报成本。此类问题一经发现,财政部门应当如数剔除,不予核销,并按照情节轻重,停止提取或扣减部分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