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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5-2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2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监狱组织通则


  第 1 条
  
  监狱隶属法务部,其设置地点及管辖,由法务部定之。
  
  第 2 条
  
  监狱设下列各科∶
  
  一调查分类科。
  
  二教化科。
  
  三作业科。
  
  四卫生科。
  
  五戒护科。
  
  六总务科。
  
  监狱事务较简者,得不设科,或并科办事。
  
  容额在一千人以上之监狱事务较繁各科得分股办事,股长由荐任人员兼任。
  
  第 3 条
  
  调查分类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受刑人入监指导事项。
  
  二受刑人之直接、间接调查事项。
  
  三受刑人身心状况之测验事项。
  
  四受刑人之指纹、照相分类及其保管事项。
  
  五受刑人处遇之研拟、复查及建议事项。
  
  六受刑人出监后之联系及有关更生保护事项。
  
  七其他有关调查分类事项。
  
  第 4 条
  
  教化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受刑人教诲、教育及辅导事项。
  
  二受刑人累进处遇之审查事项。
  
  三受刑人假释及撤销假释之建议、陈报及交付保护管束事项。
  
  四受刑人文康活动及体能训练事项。
  
  五受刑人集会之指导及分区管教事项。
  
  六洽请有关机关、团体或人士协助推进教育、演讲及宗教宣导事项。
  
  七新闻书刊阅读、管理及监内刊物编印事项。
  
  八其他有关教化事项。
  
  第 5 条
  
  作业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作业之指导及受刑技能训练事项。
  
  二作业种类之选择及作业计划订定事项。
  
  三作业材料之购置、收支及保管事项。
  
  四作业课程编订、成绩考核及劳作金计算事项。
  
  五受刑人作业之配置及调动事项。
  
  六作业契约之拟订事项。
  
  七作业器械之增置、收发、保管、检查及修理事项。
  
  八成品之评价、发售及保管事项。
  
  九管理作业人员之调度、考核事项。
  
  一○其他有关作业事项。
  
  第 6 条
  
  卫生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监狱之卫生计划及其设施与指导事项。
  
  二传染病预防事项。
  
  三护理之训练事项。
  
  四受刑人健康检查事项。
  
  五受刑人特别检查事项。
  
  六病舍之管理事项。
  
  七受刑人疾病医治事项。
  
  八药品调剂、储备及医疗器械管理事项。
  
  九环境卫生清洁检查、指导事项。
  
  一○受刑人戒护住院、保外医治或死亡陈报及通知事项。
  
  一一药物滥用之防治及辅导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心理、生理、卫生、保健事项。
  
  第 7 条
  
  戒护科掌理下列事项:一受刑人之戒护及监狱之戒备事项。二门户锁钥管理事项。三管理员之训练及勤务分配事项。四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讯器材及监察系统之使用、练习及保管事项。
  
  五受刑人饮食、衣着、卧具、用品之分给、保管事项。六卫生清洁事务之执行事项。七受刑人之行为状况考察事项。八接见、发受书信及送入物品之处理事项。九监舍、工场之查察及管理事项。一○身体、物品之搜检事项。一一受刑人赏罚之执行事项。一二受刑人解送及脱逃者追捕事项。一三其他有关戒护事项。
  
  第 8 条
  
  总务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文件之收发、撰拟及保存事项。
  
  二印信典守事项。
  
  三经费出纳事项。
  
  四建筑修缮事项。
  
  五受刑人入监、出监事项。
  
  六名籍簿、身分簿之编制及管理事项。
  
  七携带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项。
  
  八赦免、减刑之陈报事项。
  
  九粮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报事项。
  
  一○与保安处分场所之联系事项。
  
  一一受刑人福利之筹划、督导事项。
  
  一二受刑人死亡之善后处理事项。
  
  一三不属其他各科事项。
  
  第 9 条
  
  监狱之类别及员额依附表之规定。但因高度安全管理需要,得在附表主任管理员及管理员总额额度内,由法务部订定各监狱主任管理员及管理员员额配置表,为适度之人力调配。
  
  各监狱应适用之类别,由法务部视其容额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 10 条
  
  监狱置典狱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综理全监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但容额在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满之监狱,其典狱长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容额在二千人以上之监狱,其典狱长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
  
  前项但书之监狱并得置副典狱长一人,职务分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及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襄助典狱长处理全监事务。
  
  第 11 条
  
  监狱置秘书,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科长,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教诲师、调查员、心理测验员,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管理师,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作业导师、科员、技士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主任管理员、操作员,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二分之一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管理员、办事员,职务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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