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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以下简称本署) 为加强便民服务,推动网际网路电子资料传送,确保电子文件之安全,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专用名词定义如左: 一电子凭证 (以下简称凭证) :将申请人提供之身分资讯 (含申请人基本资料及电子邮箱位址) 以程式产生之识别码并结合凭证核发机关之资讯 (含识别码、名称及有效期限等) ,以特定演算法产制,可据以识别身分之电子编码。 二电子认证:确定凭证来源是否正确及有效之行为。 三凭证密码:线上申请凭证过程,由申请人自行设定之密码,由其保管,作为取回及使用凭证之重要识别资讯。 四身分辨识码 (简称辨识码) :申请人于上线提供身分资讯后,经程式处理产生惟一之电子编码字串组,于审查通过申请后,递交予申请人,供验明其身分及取回凭证使用。 五凭证终止:永远停止凭证的效力。 六凭证冻结:暂时停止凭证的效力。 第 3 条 本署得对与本署业务往来之政府机关 (构)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团体,本署得提供下列电子凭证服务项目: 一关于凭证之使用事宜。 二关于环保电子认证作业之管理与查询服务。 三关于环保电子认证之资讯技术谘询。 四其他环保电子认证相关事项。 前项之工作由本署环境监测及资讯处办理。 第 4 条 凭证之申请及核发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须使用指定浏览器种类及版本,经由网际网路连线至本署网路凭证申请网页 (http://simba.epa.gov.tw/ca/request.htm) ,输入注册资料,并自行设定凭证密码。 二申请人须检附足以识别申请人身分之资料,政府机关 (构) 须于用户合约书 (附件) 加盖机关 (构) 关防或印信及首长印信;自然人于用户合约书签署并检附身分证或其他附有相片之证件影本;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于用户合约书加盖设立章及负责人印信。前述用户合约书及相关证明文件须以邮寄方式办理。 三本署于审核通过后,以电子邮件将辨识码传送给申请者。 四申请人须至本署网路凭证下载网页 (http://simba.epa.gov.tw/ca/retrive.htm) ,输入本项第一款中申请人自行设定之凭证密码,本项第二款之辨识码及正确之电子邮件位址,以便取回凭证并依指示完成安装,供后续环保业务申办之用。如因上述任何资料错误无法取回凭证,须重新向本署申请,惟可免附用户合约书及书面证明文件。 申请人向本署申请凭证时,不得提供不实资料。如提供不实资料致使他人受损害时,应由该用户负损害赔偿责任。 附件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电子认证用户合约书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甲 立合约人: (以下简称方) ,兹以乙方使用甲方核发乙之电子凭证,经双方同意订立合约条款如左: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于使用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电子凭证之行为,悉依“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电子认证管理许可办法” (以下称认证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合约于甲方受理乙方申请电子凭证。经审核无误后,以乙方申请时填附之电子邮件位址发送乙方身分确认信函或寄交乙方本合约正本一份后,于甲方发送或寄出 (以时间在先者为准) 之时,即自动生效。乙方如未能于十个工作日内收到其中任一项,应主动向本署查询,但对本合约之生效时点不生任何影响。 第三条 :非自然人之乙方,负责人变更时本合约继续有效,如有上述情形,乙方应依第一条认证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甲方依第一条认证办法之规定终止乙方电子凭证后,本合约自动失效。 第五条 :如因本契约发生争议而涉讼,甲、乙双方同意由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附则: 一乙方兹检附以下证明文件 (勾选项目) ,均为合约附件,与合约书具有同等效力。 □自然人 (附有相片之身分证明影本) □法人及非法人团体 (设立登记证影本) 二本合约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乙份。 甲方: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法定代理人:蔡勋雄 立约人: *乙方: 负责人 (法定代理人) : *地址: *联络电话: *电子邮件位址: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地址: 申请人电话: (如为自然人只须填写标记*者) 第 5 条 注册资料变更之处理方式如下: 一用户之电子邮件位址变更时,须依第四条之规定重新注册,惟可免附用户合约书及书面证明文件。如其继续使用该凭证,致衍生之错误认证或造成损害,由相关当事人自行负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用户电子邮件位址以外之资料变更时,须向本署申请变更,不影响凭证之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