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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颁布时间】 1995-10-24
【实施时间】 1996-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93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接上页]

  第十九条 被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聘用,具有良好的暂住户口记录(暂住时间要求参照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年龄在40周岁以下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现行招调干部、工人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蓝印户口。
  
  第二十条 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新注册投资企业、社会福利性企事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按有形资产或实际投资额计算,每投资100万元,可以为本企业(项目)的管理骨干、生产技术骨干申请一个蓝印户口指标。申请者的年龄在深圳经营特区须40周岁以下,在宝安、龙岗两区市劳动局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及签定两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
  
  同一企业(项目)按有形资产或实际投资额申请取得的蓝印户口指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个。
  
  第二十一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注册的私营企业或工商个体户连续三年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纳税10万元(宝安、龙岗两区5万元)以上,业主或户主可申请一个蓝印户口。申请者的年龄在深圳经济特区须40周岁以下(在宝安、龙岗两区须45周岁以下)并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固定居所。
  
  第二十二条 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者,可分别向市(区)人事、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人事、劳动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按市政府制定的“评分细则”评分排序,进入当年计划指标范围者,凭市(区)人事、劳动部门的审批手续,公安机关核准入户。
  
  第二十三条 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蓝印户口指标的企业(项目),持本市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到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分别核定所需干部、工人的指标,并由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对申请入蓝印户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凭人事、劳动部门审批手续,到公安机关核准入户。
  
  第二十四条 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私营企业主持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向市(区)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凭劳动部门审批手续,到公安机关核准入户。
  
  工商个体户持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核准入户。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在同等条件下“企业效益好的优先、急需专业(工种)的人才优先、表现好素质高的优先”的原则和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需求状况,制定评分细则。
  
  第二十六条 审核蓝印户口和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实行联审制度。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人事、劳动、计划部门参加,组成联合审批办公室,每半年一次集中办事入户审批手续。
  
  联审办法和程序,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获准在本市登记的蓝印户口人员,不须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蓝印户口当地有效,宝安、龙岗两区不能向深圳经济特区迁移。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以后需在市内迁移的,按现行户口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蓝印户口人员在参加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申请营业执照、赴港出国考察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相同权利。
  
  夫妻双方均为蓝印户口者,其未满十六周岁子女可随同登记蓝印户口并在入托、入园、入学(不含中专以上学校)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常住户口相同权利;单方为蓝印户口者,其未满十六周岁子女可按照现行国家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随亲原则决定是否登记蓝印户口和享有上述权利。
  
  未满十六周岁子女随亲登记蓝印户口发给蓝印户口人员证。
  
  第三十条 持蓝印户口人员证可以出入深圳经济特区。
  
  第三十一条 蓝印户口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和妥善保管蓝印户口人员证,以备查验。除公安机关因执行公务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验或扣留蓝印户口证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验或扣留蓝印户口证件。
  
  第三十二条 蓝印户口人员每年须按市政府规定一次性缴纳城市增容费。随父母登记蓝印户口的未成年子女不须缴纳城市增容费。
  
  第三十三条 蓝印户口人员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登记项目的,须及时到原登记或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时须提供需要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蓝印户口人员须每年到公安机关核验一次户口。核验时须提供原登记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蓝印户口人员遗失蓝印户口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或发证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申请时须提供原登记证明材料及证实遗失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蓝印户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登记或发证机关注销其蓝印户口证件:
  
  (一)转为本市常住户口或自动放弃蓝印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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