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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颁布时间】 1995-10-24
【实施时间】 1996-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93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接上页]

  (二)所在企业破产或被注销,或本人离开原聘用单位后半年内未能重新找到工作的;
  
  (三)未按时缴纳城市增容费的;
  
  (四)未按时核验蓝印户口的;
  
  (五)去外地上学的;
  
  (六)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徒刑的;
  
  (七)到境外定居的;
  
  (八)死亡的。
  
  第四章 常住户口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常住户口是指在本市享有长久居住权及其相关权利、义务人员的户籍关系。由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为其合法证件。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迁入常住户口:
  
  (一)经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招调的有硕士学位(国外留学生有学士学位)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国家认可的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或国家行政副厅级以上干部,或享有国家、省级特殊津贴的科技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配偶须符合现行招调干部或工人的条件);
  
  (二)市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数额内,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调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教师、医护人员;
  
  (三)计划内接收的国家重点大学和本市急需专业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含国家部属、省属技校应届毕业生);
  
  (四)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深部队现役军人家属,符合有关规定安置的复退转业军人;
  
  (五)由市计划、人事、劳动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核准拨给专门指标的本市急需专业人才。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持蓝印户口者年龄在45周岁以下,宝安、龙岗两区持蓝印户口者年龄在50周岁以下,有良好蓝印户口记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为常住户口:
  
  (一)持蓝印户口满三年以上;
  
  (二)大专文化程度,或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有本市劳动局颁发的中级技术等级证书,持蓝印户口满两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有本市劳动局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或国家行政处级干部,或在蓝印户口期间获得本市市委、市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持蓝印户口满一年以上。
  
  第四十条 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者,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凭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 直接迁入常住户口者,按市政府规定一次性缴纳城市增容费。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者,按迁入常住户口的城市增容费标准,扣除在蓝印户口期间已缴纳的城市增容费后,一次性缴纳完缺额部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暂住户口人员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蓝印户口有关管理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常住户口有关管理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户口登记申请、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纪。秉公办事。对营私舞弊、贪赃枉法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蓝印户口入户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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