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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和解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席债权人会议,并答复询问。 和解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经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债权人会议或者出席但拒绝答复询问的,均视为撤回和解申请。清算组应当解散债权人会议,并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宣告和解申请人破产。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同意和解方案后,清算组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认可或者不认可的裁定。 债权人、债务人对不认可和解的裁定,不得上诉。 第二十四条 和解方案被债权人会议否决时,清算组应当立即宣告和解程序终结,并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认可和解的裁定后,应当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对于债权人会议所通过的和解决议有异议的,应当在决议通过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债权人不服人民法院认可的和解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上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二十七条 有担保的债权不受和解效力的约束,但是债权人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可和解方案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债权人申请或者依照职权撤销认可,并应当立即发布公告,宣告和解申请人破产: (一)和解方案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在和解方案认可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查证属实的; (二)自人民法院认可和解方案后三个月内,债权人能证明和解申请人有欺诈行为的; (三)和解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方案,经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的申请,撤销和解方案的。 第二十九条 和解被撤销后,第三人为和解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失效。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以裁定撤销和解或者驳回和解撤销的申请。 对于撤销和解的裁定,不得上诉。 对于驳回和解撤销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 第四章 清算组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出许可和解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指定三名以上清算人组成清算组。 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破产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指定三名以上清算人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第三十二条 清算人由人民法院在工商、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律师等专业人员中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者擅离职守。确实因客观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第五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三十四条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第三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第三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及效力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不申请和解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宣告破产或者不宣告破产的裁定;债务人申请和解,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宣告破产或者不宣告破产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