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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发[2005]26号
【颁布时间】 2005-06-15
【实施时间】 2005-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94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强化税源监控,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杜绝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税收的,要充分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查处各种偷逃税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者电子信息的形式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各单位需提供的具体资料详见《涉税信息交流一览表》。
  
  税务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商定出具体提供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方式、时限要求、责任科室及人员,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实行涉税信息共享,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涉税信息传递渠道,使税务机关更好地掌握税源,加强税收征管。
  
  三、加大征管力度,抓好重点行业税源管理和重点税种管理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组织税收收入中占有主导地位,特别是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对于确保税收增长、提高“两个比重”具有重要作用。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配合税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点行业税源和重点税种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税收收入增长。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1.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登记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2.加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税收管理。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收入,应为委托方开具税务发票,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有关税收。
  
  3.加强不动产销售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购房者出售购买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
  
  4.加强住房二级市场的税收管理。要加快培育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尽快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发放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对无证住房进行认真清理,搞好确权发证工作。要加强对房产交易行为的税收监管,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完(免)税凭证或纳税保证金收据;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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