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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监字[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3-23
【实施时间】 2008-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接上页]

  对严重违法情况,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填写《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送并续报检察纠正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被监督单位对于复议结论仍然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第二十五条  发现对于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察,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察。
  
  第二十七条  检察人员在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实行“一账三表”的检察业务登记制度。“一账三表”是指《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情况登记表》。
  
  监所检察部门登记“一账三表”,应当按照“微机联网、动态监督”的要求,实现办公自动化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账三表”的印制式样
  
  附件:
  
  
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

  
  ┌───────────────┬───────────────────────────────┐
  │ 交付执行机关         │                               │
  ├──┬─────────┬──┼───┬──┬──────────────┬─────────┤
  │罪犯│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基本├─────────┴──┼───┴──┼──────────────┴────┬────┤
  │情 │ 监外执行种类     │      │  监督考察起止时间          │    │
  │ 况 ├────────────┼──────┼───────────────────┼────┤
  │  │原判罪名        │      │  刑期及其起止时间          │    │
  │  ├────────────┼──────┴───────────────────┴────┤
  │  │住所地址        │                               │
  │  ├────────────┼────────────────┬─────────┬────┤
  │  │身份证号        │                │ 联系方式     │    │
  ├──┴────────────┼────────────────┴─────────┴────┤
  │执行地公安机关        │                               │
  ├──┬────────────┴───────────────────────────────┤
  │ 检 │                                            │
  │ 察 │                                            │
  │ 情 │                                            │
  │ 况 │                                            │
  │ 记 │                                            │
  │ 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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