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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严重违法情况,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填写《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送并续报检察纠正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被监督单位对于复议结论仍然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第二十五条 发现对于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察,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察。 第二十七条 检察人员在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实行“一账三表”的检察业务登记制度。“一账三表”是指《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情况登记表》。 监所检察部门登记“一账三表”,应当按照“微机联网、动态监督”的要求,实现办公自动化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账三表”的印制式样 附件: 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 ┌───────────────┬───────────────────────────────┐ │ 交付执行机关 │ │ ├──┬─────────┬──┼───┬──┬──────────────┬─────────┤ │罪犯│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基本├─────────┴──┼───┴──┼──────────────┴────┬────┤ │情 │ 监外执行种类 │ │ 监督考察起止时间 │ │ │ 况 ├────────────┼──────┼───────────────────┼────┤ │ │原判罪名 │ │ 刑期及其起止时间 │ │ │ ├────────────┼──────┴───────────────────┴────┤ │ │住所地址 │ │ │ ├────────────┼────────────────┬─────────┬────┤ │ │身份证号 │ │ 联系方式 │ │ ├──┴────────────┼────────────────┴─────────┴────┤ │执行地公安机关 │ │ ├──┬────────────┴───────────────────────────────┤ │ 检 │ │ │ 察 │ │ │ 情 │ │ │ 况 │ │ │ 记 │ │ │ 录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