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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9]108号
【颁布时间】 2009-09-25
【实施时间】 2009-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8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自主创新“双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制订的《江苏省自主创新“双百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自主创新“双百工程”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二〇〇九年八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精神,大力实施自主创新“双百工程”(以下简称“双百工程”),经逐级审核上报,全省确定100个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100家自主创新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发展,力争到2012年分别实现销售收入3000亿元、经营收入12000亿元,形成一批拥有国际知名品牌的重大自主创新产品,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现就扎实推进“双百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完善和落实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将“双百工程”形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度高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群团组织用财政资金采购产品时要优先采购。对政府投资资金占30%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时应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审查,确保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二、鼓励使用首台(套)自主装备。按照《江苏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产品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凡我省企业采购“双百工程”形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但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单价100万元以上的自主创新装备的,经核准后可给予一定资助。鼓励保险公司开展首台(套)重大自主创新装备应用保险业务,省银行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可给予支持。
  
  三、推进自主创新产品规模化应用与示范。将“双百工程”形成的拥有自主品牌的汽车、家电、农机等自主创新产品应用纳入省扩大内需、农机具购置优惠政策享受范围,落实好相应补贴政策。加大对自主创新产品应用示范专项支持力度,对规模化应用新能源与节能装备产品的终端用户,以及列入国家、省自主创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予以适当资助。对自主创新产品出口,由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扶持。
  
  四、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优先支持“双百工程”企业申报国家科技计划及各类专项资金项目。推动“双百工程”企业全部建立研发机构,引导技术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鼓励骨干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及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扶持“双百工程”企业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产学研合作,推进技术集成,突破核心技术,制定技术标准,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双百工程”企业“走出去”,建立海外研发基地,收购兼并国外科技企业和研发机构。
  
  五、落实科技创新政策。对创新能力强、高新技术产品占比高的“双百工程”企业或企业集团内相关法人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着力帮助“双百工程”企业落实科技创新政策,重点落实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财税政策。建立“双百工程”重大自主创新项目建设审批、核准、备案绿色通道,加快审核进度,保证早投产、早产生效益。对“双百工程”确定的对战略性产业发展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重大自主创新产业化项目,在信贷资金、建设项目用地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六、推动企业做强做大。支持“双百工程”企业与科研机构间的合作与重组,扩大企业发展规模,增强企业综合实力。推动“双百工程”企业兼并重组,培育发展一批核心竞争力强、主导产品优势突出的大型企业集团。被并购重组企业原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在规定期限内继续享受。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开展“双百工程”企业境内外并购贷款业务,并给予利率优惠。
  
  七、引导高校院所服务企业。深入开展“校企联盟”行动,支持高校院所与“双百工程”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共建研发和成果转化机构,促进人才向企业集聚,加快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高校院所现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检测中心等科研设施和服务平台要向“双百工程”企业开放共享,开放情况作为考核其运行绩效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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