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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补贴两项,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及办法,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核发。 岗位津贴。市、区县(含园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平衡学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之间以及同一岗位序列不同等级之间的工资关系,根据现任工作岗位,合理确定各岗位等级的岗位津贴标准。区县行政区域内相同隶属关系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按岗位等级分别执行统一的岗位津贴标准。 农村学校教师补贴。主要体现向农村学校教师工资待遇的适当倾斜。根据农村学校的地理位置、条件艰苦程度等因素确定标准,适当拉开差距。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内部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应设立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其中班主任津贴标准应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全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考核,并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国家关于改革性补贴规范办法出台前,各地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绩效工资实施后,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补贴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 (四)绩效工资实施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离退休生活补贴和国家规定津补贴以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5〕10号文件有关规定,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五)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六)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的具体标准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各地要统筹平衡学校离退休人员不同职务等级之间的离退休费关系,合理确定各职务等级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区县行政区域内相同隶属关系的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职)人员按职务等级分别执行统一的生活补贴标准。 (七)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区县人民政府是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的责任主体,要在上级政府补助的基础上,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市财政负责安排本级直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同时加强对各区县的统筹和支持力度,指导、督促并帮助财力薄弱的区县足额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