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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遂府办函[2009]282号
【颁布时间】 2009-09-04
【实施时间】 2009-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9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遂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具体发放方式按照市、区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区县,可结合实际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三)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学校按规定的收入,原则上专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优先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积极化解教育债务。严禁挪用公用经费收入和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以及其他教育专项资金发放津补贴。
  
  八、组织实施
  
  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园区)实行属地负责制。
  
  区县(园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由市人事、财政、教育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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