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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2号
【颁布时间】 2009-09-01
【实施时间】 2009-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57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三)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
  
  第八条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与申请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三)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有关数据;
  
  (四)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均不低于40%。
  
  第九条 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三)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报关数据;
  
  (四)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均不低于50%;
  
  (五)有获得专业资格的报关、报检、报验人员。
  
  第十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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