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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沈政发[1988]98号
【颁布时间】 1988-10-10
【实施时间】 1988-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77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沈阳市房地产仲裁办法

[接上页]

  第六十条 仲裁机关决定受理案件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三日内交仲裁费,逾期不交仲裁费的按自动放弃申请仲裁处理。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机关关于处理费的决定向法院提出起诉。
  
  第十章 罚则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干扰调解、仲裁活动,扰乱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或非当事人扰乱、阻碍仲裁人员执行职务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当面教育,告知所在单位处理,情节严重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四条 仲裁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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