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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1987]1号
【颁布时间】 1987-01-02
【实施时间】 1986-10-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600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失效]

第一条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制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免税、纳税事项。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的税额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
  
  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计税吨位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载重汽车的净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按一吨计算。
  
  二、船舶的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三、不满一吨的小型船只,按一吨计算。
  
  四、拖轮(包括小型拖轮)的计税标准,按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半吨)计算。
  
  五、载重拖车或乘人拖车按应纳税额七折计征。
  
  第五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拥有非营业性质的自用车船;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拥有的自用车船;
  
  三、农渔业村、队用于农渔业生产的自有自用车船(从事营业运输的车船除外);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码头上下客货及堆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以及残废人使用的车辆;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自行车和个人自有、非营业用的各种非机动车船暂免征收。
  
  第六条 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有困难的,经天津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减征、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 凡经公安管理部门及港务、航务部门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停驶车船,可免征停驶期间的税款,但已纳本期税款而中途停驶的车船不予退税;停驶未备案的及复驶未纳税的车船仍按本细则规定纳税。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期限。非机动车船及轻骑、摩托车按年征收,在二月份内一次缴纳;机动车船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二月份,下半年在八月份。(从1995年开始各种车辆纳税期限为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车船使用税税额
  
  金额单位:元
  
  
┌───────────┬───────────┬───────┬──────────┐
  
  │ 类别 │ 计税标准 │年税额│备注│
  
  ├───────────┼───────────┼───────┼──────────┤
  
  │兽力车│每 辆 │30││
  
  ├───────────┼───────────┼───────┼──────────┤
  
  │人力排子车│“ “ │18││
  
  ├───────────┼───────────┼───────┼──────────┤
  
  │手推车│“ “ │4 ││
  
  ├───────────┼───────────┼───────┼──────────┤
  
  │三轮客货车│“ “ │12││
  
  ├───────────┼───────────┼───────┼──────────┤
  
  │ 人力小三轮车 │“ “ │6 ││
  
  ├───────────┼───────────┼───────┼──────────┤
  
  │自行车│“ “ │4 ││
  
  ├───────────┼───────────┼───────┼──────────┤
  
  │助力二轮车│“ “ │8 ││
  
  ├────┬──────┼───────────┼───────┼──────────┤
  
  │助力│ 营业用 │“ “ │36││
  
  │ 三轮车 ├──────┼───────────┼───────┼──────────┤
  
  ││非营业用│“ “ │30││
  
  ├────┴──────┼───────────┼───────┼──────────┤
  
  │ 乘人汽车 │ 每辆10人以下 │ 180││
  
  ├───────────┼───────────┼───────┼──────────┤
  
  │ “ “ “ “│“ “11-30人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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