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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1]6号
【颁布时间】 1991-03-25
【实施时间】 1991-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665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决定[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籍人员、台港澳同胞拥有并且使用的非机动车,缴纳车辆使用牌照税适用税额及纳税期限,依照本细则执行。
  
  二、废止细则中关于个人拥有的非营业性使用的非机动车辆免税的规定。将第五条修改为:
  
  除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
  
  2、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三、第八条修改为:
  
  本市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单位应税的机动车,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1月15日和7月1日至7月15日。
  
  2、单位应税的非机动车和个人应税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3月1日至3月31日。
  
  四、第十条修改为:
  
  纳税单位应将车辆的数量、种类、用途等情况,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缴款书,由纳税单位缴纳。个人应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或者委托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他单位代征代缴。
  
  其他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拒绝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车辆牌证。
  
  五、《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所附《北京市车辆税额表》中的非机动车部分修改为:
  
  
┌───┬───┬──────────┬───────┬───────┐
  
  │││自行车│每辆│4元│
  
  ││├──────────┼───────┼───────┤
  
  │非││人力小三轮车│每辆│6元│
  
  ││人├──────────┼───────┼───────┤
  
  │机││客货三轮车│每辆│12元│
  
  ││力├──────────┼───────┼───────┤
  
  │动││排子车│每辆│18元│
  
  ││├──────────┼───────┼───────┤
  
  │车│车│二轮手推车│每辆│4元│
  
  │├───┼──────────┼───────┼───────┤
  
  ││畜││││
  
  ││力│畜力大车│每辆│30元│
  
  ││车││││
  
  └───┴───┴──────────┴───────┴───────┘
  
  
本决定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附: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1986年12月27日发布,1991年3月25日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在本市缴纳车船使用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车船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由拥有人负责缴纳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拥有并且使用的非机动车,缴纳车辆使用牌照税的适用税额及纳税期限,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其独立核算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居住地纳税。
  
  第四条 本市车辆适用税额,依照附表所列《车辆税额表》计算。
  
  第五条 除《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
  
  2、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 载货汽车的净吨位,不满半吨(含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不满一吨的,按一吨计算。
  
  载货汽车改装成乘人汽车或载货、乘人兼用车辆的,均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车辆种类计算征收。
  
  各种工程车、起重车等特种车辆,按其原来规定载重量计算征收,无载重量的,可比照同类型载货汽车计算征收。
  
  第八条 本市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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