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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确认违法或无效 件 325 撤销 件 326 变更 件 327 限期履行职责 件 328 撤诉 件 329 其他 件 330 未审结件数 件 33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1、本表由行政复议机关填报,填表单位只填报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接受的行政复议案 件的有关数据,不填报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的有关数据。 2、本表由各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机关报送,半年报为7月10日前,年报为1月10日前。 3、303项=304项+305项 306项=307项+308项 309项=310项+311项+312项+313项+314项+315项+316项+317项+318项 320项=321项+322项+323项+324项+325项+326项+327项+328项+329项+330项 1栏=2栏+3栏+4栏+5栏+6栏+7栏+8栏+9栏 4、302项≧309项+319项+320项+331项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复议1表指标解释 101总计:指填写机构、人员总数。 102部:指部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建立行政复议机构的情况。 103省(区、市):指填写省(区、市)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建立行政复议机构的情况。 104地市:指填写地市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建立行政复议机构的情况。 实有单位数:指填写行政复议机关数。 建立行政复议机构数:指填写该行政复议机关建立专门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数。 行政复议机构人员数:指填写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数。 二、复议2表指标解释 201上期结转:指填写本统计时段之前已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数;其数值与上一统计时段“未审结”中填写的数值相同。“上期结转”案件的“来件处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事项”等统计项目,在上一级统计时段统计;“已审结”事项在本统计时段统计。 202 本期新收:指填写本统计时段内新收到的案件的总数。 来件处理: 1.203总计:指填写本统计时段内处理来件的总数,203=202。 2.204受理:指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正式立案审理的案件数。 3. 205不予受理:指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前段(分号以前)“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数。 4. 206告知:指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后段(分号以后)“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数。 5.207转送:指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案件数,受理后转送的案件只在本栏统计,不在“受理”栏统计。 6.208其他:指填写除上述4种情况外特殊的案件数,如决定受理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数。 申请人: 1.209总计:指填写本统计时段申请人的总数。 2.210公民:指填写自然人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个体户、外国人、无国籍人按“公民”统计。 3.2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填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包括公民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案件数,以及行政机关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 被申请人:指根据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准确认定后的不同情况填写。共同被申请人的情况,选择据以确定复议机关的被申请人统计。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按该政府部门统计。 1.212总计:指填写本统计时段被申请人的总数。 2.213县:指县一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数。 3.214地市:指地市一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