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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法执函[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3
【实施时间】 2010-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5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关于报送2009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统计及分析报告的通知

[接上页]

  4.215省(区、市):指省(区、市)一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数。
  
  5.216部:指住房城乡建设部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数。
  
  集体性申请:指三人以上分别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三人的(包括三人)。
  
  1.217总计:指填写本统计时段集体性申请的总数。
  
  2.218县:指向县一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提起的集体性申请的案件数。
  
  3.219地市:指向地市一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提起的集体性申请的案件数。
  
  4.220省(区、市):指向省(区、市)一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提起的集体性申请的案件数。
  
  5.221部:指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起的集体性申请的案件数。
  
  申请复议事项:指根据行政复议申请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别填写,其中:
  
  1.222总计:指本统计时段内受理的申请复议事项总数。
  
  2.223行政许可:指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三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但不包括依据该法第六条第八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3.224行政处罚:指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一项行政处罚决定中同时涉及没收、罚款中的多项内容的,按照没收、罚款的顺序,以顺序靠前的类别统计。不涉及上述内容的,在“其他”栏填写。
  
  4.225行政确认:指填写不服行政机关作出房屋登记等具体行政行为为由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5. 226行政裁决:指填写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6. 227政府信息公开:指填写不服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7. 228行政不作为:指填写依据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出申请的案件数,包括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以及其他不作为的案件数。
  
  8. 229其他:指填写除第221至226栏所列以外的其他的行政复议事项的案件数。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多个事项的,按第221至226项的排列顺序,选择顺序靠前的事项统计。
  
  已审结:
  
  1.230总计:指填写本统计时段内上期结转和本期新收的案件中已正式受理并审结的案件总数。
  
  2.231-239栏内,填写作出相应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数。
  
  3.240其他:指填写涉及多项决定内容的案件数,包括:(1)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决定;(2)部分维持、部分变更的决定;(3)部分维持、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4)部分撤销、部分变更的决定;(5)部分撤销、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6)部分变更、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等。
  
  241未审结:指填写受理后在本统计单位时间内尚未审结的案件数。本统计时段截止日期前5个工作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但尚未作出“来件处理”的案件,转入下一统计时段统计;已经决定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按“未审结”统计。
  
  复议后复议机关应诉:
  
  1.242总计:指填写本统计时段内作出复议决定后被诉的案件总数。
  
  2.243-250栏内,指填写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被诉情况的案件数。
  
  3.251其他:指填写除第241至248栏所列以外的其他被诉情况的案件数。
  
  三、应诉1表指标解释
  
  301上期结转、302本期新收、304公民、305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复议2表内相同项目指标解释相同,可参照复议1表解释。
  
  303总计:指本统计时段内行政诉讼原告的总数。
  
  应诉机关:
  
  1.306总计:指本统计时段内行政诉讼应诉机关的总数。
  
  2.307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指填写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
  
  3.308复议机关:指填写复议机关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
  
  复议后应诉情况:指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的情况。
  
  1.309总计:指填写本统计时段内,经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总数。
  
  2.310-318栏内,填写作出相应行政诉讼决定的案件数。
  
  3.319未审结:指填写本统计时段内,未审结的复议后行政诉讼案件数。
  
  未经复议直接应诉情况:指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的情况。
  
  1.320总计:指填写本统计时段内,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总数。
  
  2.321-330栏内,填写作出相应行政诉讼决定的案件数。
  
  3.331未审结:指填写本统计时段内,未审结的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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