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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质[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迅速发展,目前全省已有各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345家,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仍然存在着发展不平衡、设区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过度竞争、检测行为不规范、检测工作质量参差不齐、信息化水平不高等一系列突出问题。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一)细化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以下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条件:
  
  1、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内容。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当符合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41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质〔2006〕155号)规定的某一专业类别检测资质的全部内容,不再审批某一专业类别中的单项资质。
  
  2、注册资本金。申请单一检测资质的,按照部颁规定执行。申请多项检测资质的,按照各专业类别要求的注册资金累计计算,超过三项的,按照其中三项累计最低数值考核。
  
  3、场地要求。申请单一资质的,按照附表一要求执行。申请多项资质的,办公场地按照资质申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均10㎡计算,试验场地按照资质申报要求的专业类别累计计算。在申报资质时,需提交房屋产权证书原件或经过公证、期限在5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以备查验。
  
  4、检测设备仪器。按照附表二的要求执行并按规定检定,在申报资质时,需提交设备采购发票原件以备查验。
  
  5、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单一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资质申报要求执行。申报多项资质的,通过培训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满足检测工作要求,且每类资质不少于6人,总数不得少于15人,其中,必须包括资质中要求的特定专业技术人员。
  
  6、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检测机构必须建立以技术负责人负总责的技术管理体系,建立以机构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编制具有本机构明显标识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做到人手一册。检测机构申报资质时,应当提交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实行现场核查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检测机构资质申请1个工作日内,向检测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测机构资质现场核查通知单,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核查报告单,核查的主要内容是,资质申请中人员、设备、场地的真实情况。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负责现场核查的主管负责人、主管机构和现场核查人员,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按时限要求完成核查任务。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也可自愿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前,提前向当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现场核查要求。
  
  (三)加强行政许可后监督检查。全省每年组织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分为全面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建设部资质管理规定的标准条件,以及资质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检测机构在资质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后应当暂停检测业务,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重新核定其资质,凡未重新核定承接新的检测任务的,按超越资质或未取得相应资质处理。实质性变化是指检测机构的实际状况与原申请资质内容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包括:注册资本、具有培训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减少、检测场地变更、检测设备仪器更换等资质管理规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
  
  二、强化检测工作质量管理
  
  (一)实行统一的检测人员培训制度。检测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其中,检测机构负责人必须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培训教材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制,检测人员培训单位必须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师资培训的合格单位,师资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培训单位在培训前应当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培训考核试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刷密封并组织现场监考,考核结束后,试卷由监考人带回,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判,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知培训单位,由培训单位颁发统一制式、统一编号的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检测人员上岗和检测单位申请资质的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培训单位的师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每年组织一次培训质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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