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5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9年7月16日全市安全工作会议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三大行动”),排查和治理了一大批事故隐患,查处和纠正了一大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进一步巩固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成果,确保2010年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开好头、起好步,确保春节、“两会”期间全市安全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以下简称“回头看”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精神,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委办〔2009〕108号)要求,进一步认真查找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同时,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强化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为2010年春节和“两会”营造安全、祥和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检查督查2010年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二)检查督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等措施的落实情况。未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要逐一检查,已完成整改的要进行复查。
  
  (三)检查督查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成效。
  
  (四)检查督查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五)检查督查地质灾害、煤矿、建设施工、交通、消防、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企业及园区等11个行业领域“三大行动”成果的巩固情况。
  
  三、时间及步骤
  
  “回头看”活动从2010年1月20日开始,至2010年3月31日结束。分为区县(自治县)自查、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市政府安委会综合督查3个步骤进行。
  
  (一)区县(自治县)自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重点行业“三大行动”成果的巩固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情况要详细记录,并分别于2010年2月5日、3月5日15∶00前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4月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联系人:杨红霞,联系电话:67508715,传真:67509315)。
  
  (二)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对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对区县(自治县)有关行业“三大行动”成果的巩固情况进行检查。适时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检查情况。
  
  (三)市政府安委会综合督查。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安监局等部门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组成综合督查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各重点行业“三大行动”成果的巩固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分组情况见附件)。
  
  四、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安全专项整治
  
  (一)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检查。对车站、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等重要场所、人员密集场所,要组织力量对人员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应急措施等进行重点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要做好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妥善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处置各种复杂情况的准备工作。
  
  (二)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检查。要针对年底和春运期间人流车流大幅度增加的特点,加大对运输安全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各类运输企业严格自查自纠,坚决杜绝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运行和车船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现象发生。严查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乘坐交通工具,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三)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检查。要检查煤矿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情况;节后复产验收情况;组织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煤矿重大隐患检查、登记、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情况;全面排查因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淹井、矸石山垮塌等事故灾难隐患情况等。
  
  (四)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旅游车辆、游船、缆车、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游乐场所的安全检查,严格执行检验标准,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