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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加大总部企业奖励和补贴 (十九)总部企业落户奖。2010年及之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当年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十)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现有和2010年及之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对上一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新增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或补贴,奖励或补贴金额以500万元为上限。连续5年获得500万元奖励或补贴的总部企业,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或补贴。以上奖励或补贴资金可由总部企业自行分配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也可作为财政拨付给总部企业扩大再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支持资金。对缴入市、区(县级市)库年环比新增税收额名列全市总部企业前10名的,对其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税后100万元奖励。 (二十一)办公用房补贴。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迁入广州,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并进驻本意见第(八)项规定的总部集聚示范基地的,其本部租用该示范基地自用的办公用房,按市场指导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2010年及之后在广州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给予补贴。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二十二)奖励、补贴的实施。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的资金列入每年市财政预算,资金主要来源于总部企业每年缴入市、区(县级市)库新增税收,并整合使用好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每年的奖励、补贴由市财政先行支付,并按财政体制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别由市本级及总部企业申请纳税所在区(县级市)分担,年终市与区(县级市)清算。市财政部门牵头制订总部企业相关奖励、补贴及年度资金安排的具体操作办法,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实施。 九、完善总部企业相关服务 (二十三)实施重点总部企业对口服务。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遴选一批重点总部企业,实行市有关部门、区(县级市)与重点总部企业对口联系服务制度,重点帮助总部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二十四)优化政务服务。对总部企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年检等事项实施并联审批、集中办理、限时办结。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未做规定的企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市各级工商机关停止执行;税务部门对总部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服务、预约服务、个性化纳税辅导等优质服务措施,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将总部企业重大项目列入市政府绿色通道服务范围。总部企业所需的水、电、气、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优先统筹安排。市外经贸部门要协调海关为总部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 (二十五)提供支援服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立“总部经济促进中心”,负责集中引进国际知名的会计、信息、管理咨询、法律、培训等中介机构,完善银行、保险、会展、商贸、物流、信息、航运、旅游、法律、教育、培训等专业化服务体系,为总部企业提供支援服务。 (二十六)创新延伸服务。市经贸、外经贸、金融和各区(县级市)相关管理部门要制定措施,帮助在穗总部企业解决拓展外地市场、延伸发展腹地等问题。跟踪分析有意向来穗投资的总部企业动向,为其提供个性化服务。 (二十七)畅通信息服务。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要制定措施,推动各级机关为总部企业提供快速便捷的政府资讯服务。市相关部门要及时向总部企业发布发展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等各类政务和政策资讯,建立总部企业参与政府重要决策咨询论证和重大工程规划建设机制。 (二十八)优化法治和诚信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规范信用征集、使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营造诚信环境。建立完善总部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库,促进总部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 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机制 (二十九)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负责组织制定总部经济发展重大政策、战略规划,审定和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奖励和补贴办法以及总部经济发展具体措施,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等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总部企业的服务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