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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16
【实施时间】 2010-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6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十)狠抓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督促检查机制,定期评估各级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绩效,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区(县级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清理不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于本意见颁布实施半年内完成相关配套措施和操作办法。
  
  附件:
  
  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一、二、三条款要求:
  
  一、在广州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金融业除外)。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世界500强总部或分支机构(指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本标准选取上一年度的世界500强企业)。
  
  (二)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指《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
  
  (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连锁100强(中国企业500强是指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中国连锁100强是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
  
  (四)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类型企业)。
  
  (五)符合行业条件和标准的企业(行业条件和标准由总部企业相关认定部门在具体认定办法中予以确定)或在新兴产业行业内营业额排名前10名的领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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