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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月11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马鞍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含水利、交通、港口等建设工程,下同)、政府采购、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等项目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招标采购项目,均须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评审和交易,特殊情况不能进场的,需报经市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市招标采购监管局负责对前条规定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港口、国土资源、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医疗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继续对招标采购工作依法履行相关行业管理、指导职责,并依法查处招标采购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人民政府、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做好招标采购相关工作。 第四条 招标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坚持“管办分离、市场公开、规范运作、统一监管”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市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研究制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有关制度,协调处理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制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制度,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 (三)对招标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程序性、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备案审查,对招标采购交易结果履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投标企业、评标专家、代理机构、供应商备选库等相关管理办法,建立招标采购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五)受理有关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六)对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七)对当涂县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八)承办市政府和市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交易中心在市招标采购监管局领导下,为全市招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统一、规范的交易平台和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发布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信息; (二)提供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场所; (三)为招标采购当事人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四)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 (五)为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托管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六)为进场交易的项目提供由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样式的中标(成交)通知书,通知书由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发出,依法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审查; (七)收集、管理招标采购工作档案资料; (八)承办市招标采购监管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需实施招标采购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收到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后,及时将有关批复文件抄送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和市监察局备案。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性资金投资、国有土地出让等年度招标采购交易计划及时抄送市招标采购监管局。 第九条 招标采购交易活动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对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申报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二)市交易中心依据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审查后的招标采购文件,适时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合理安排实施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具体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