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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马鞍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马政[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6
【实施时间】 2010-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6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三)市交易中心根据项目性质,按照市招标采购监管局确定的工作程序,由招标采购人从电脑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四)市交易中心安排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在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及相关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下进行招标采购评审和交易,对评审和交易结果进行公示;
  
  (五)对评审、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招标采购人签发确认书,市交易中心提供鉴证,各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办理有关证照、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招标采购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二条 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对招标采购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法问题,可以向市招标采购监管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发现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有违反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至市招标采购监管局。
  
  第十五条 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建立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诚信档案,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违反诚信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并可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采购执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受理投诉举报;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涉及招标采购活动的举报投诉情况进行督查;查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查处招标采购违法违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责任追究的工作合力。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标采购监管局责令纠正,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移送市监察局或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泄露标底等保密资料,或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或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部分、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三)挂靠有资质、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十九条 市招标采购监管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督促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招标采购活动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各种招标采购违规违法行为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对市招标采购监管局提出的有关招标采购违规违法问题,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 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节轻微的,由市监察局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直接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政府采购、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等项目的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当涂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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