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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动迁安置办法。 1.全部实行货币安置。 2.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果树、林木等补偿归所有权人。 3.农户需要重新建房的,所需宅基地及公共附属设施由当地政府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解决,费用从异地安置费中解决。 4.征迁农户异地安置费每户补偿25000元(含搬迁、租房、宅基地及配套实施费)。 5.符合《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46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社会保障安置。 (三)动迁补偿款支付。动迁户将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自行拆除完毕并经动迁工作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将动迁补偿款全部给付到位。 (四)动迁户应在签订动迁补偿协议5日内,将房屋及所有地上(下)附着物自行拆除,其残值归动迁户;逾期未拆除的,由动迁人代为拆除,其残值作价,以料抵工。在动迁期间,动迁当事人不能达成动迁补偿协议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裁决和强制拆除程序。 (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凡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动迁办指定时间内签订动迁补偿协议并自行组织拆除并经验收合格的,每户追加奖励2000元。 三、征地补偿和税费标准 (一)征占土地补偿标准。 1.补偿倍数 耕地土地补偿费:7倍,安置补助费:9倍;林地土地补偿费:6倍,安置补助费:4倍;农村居民点用地土地补偿费:7倍,安置补助费:9倍;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7倍,安置补助费:4倍;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3倍。 2.产值标准 市级城市规划区内耕地:菜田:3000元/亩;旱田:2000元/亩;水田:2500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耕地:菜田:3000元/亩;旱田:1500元/亩。 其他地区耕地:菜田:3000元/亩;旱田:1000元/亩。 其他地类参照旱田执行。 (二)税费标准 编号 费用 单位 标准 备注 1 耕地占用税 平方米 2元 2 菜田开发基金 亩 1万元 3 耕地开垦费 平方米 10元 基本农田20元 4 农业发展基金 5% 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总额 5 土地管理费 3% 土地补偿费安置费总额 (三)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编号 房屋种类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1 二层以上楼房 元/平方米 1000 含装修费 2 现浇捣制混凝土结构房 元/平方米 800 含装修费 3 砖石瓦房二道圈梁以上 元/平方米 700 4 砖石瓦房无照户 元/平方米 500 5 砖瓦结构部分倒塌或无完整门窗,有房证,无人居住 元/平方米 300 6 非农户补贴 元/平方米 300 含搬迁补贴,不安排宅基地 (四)附着物补偿标准 编号 类别 规格结构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围墙 砖墙,水泥勾缝,封顶 立方米 120 石墙,水泥勾缝,封顶 80 泥土墙,干石墙 50 2 厕所 砖墙,水泥勾缝,上盖 平方米 100 简易厕所 个 40 3 猪圈 砖石墙,带盖 平方米 80 简易猪圈 个 45 4 菜窖 土窖 个 200 永久性菜窖 立方米 100 5 饮水井 含压水设备 眼 2000 电机井 含泵水设备 眼 2500 灌溉大井 含排灌设备 眼 10000 6 大棚 钢架 平方米 20 竹、木架 平方米 10 竹木架代水泥柱 平方米 15 7 温室 砖石结构 平方米 35 毛石结构 平方米 15 8 玉米仓 一般玉米仓 平方米 80 铁制玉米仓 个 500 迁移费 9 坟墓 座 500 不分单双 10 禽畜(含鸡鸭鹅狗等)棚 个 50 11 牲畜棚 个 80 12 一般棚 个 50 13 简易棚 平方米 20 14 偏厦(砖石结构,一般房盖) 平方米 130 15 仓房(砖石结构,一般房盖) 平方米 120 16 房基地(指只砌基础) 立方米 100 17 木栅栏 米 5 18 铁栅栏 米 20 19 铁艺栅栏 米 100 20 集中饲养畜类 不予补偿,给予适当迁移费 集中饲养禽类 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21 下水管 米 10 22 下水井 眼 150 23 砖地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