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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操作规程和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操作规程和安置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操作规程和安置补偿方案

  
  为加快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工程建设,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沈丹客运专线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和安置补偿方案。
  
  一、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工程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二)拆迁范围规划图;
  
  (三)本市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全额资金存入专用存款账户的存款证明;
  
  (四)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二、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工程拆迁主体为各区房屋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市城乡规划建设委所属的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拆迁协议审查、业务指导和委托房屋拆除工作。
  
  三、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工程房屋拆迁项目的拆迁期限为60日,搬迁期限为20日。
  
  四、拆迁人如在搬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二)制定具体拆迁方案,并经市拆迁办审查核准;
  
  (三)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四)由拆迁人在区政府、综合执法局、公安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配合下,先行拆迁。
  
  五、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和市房产局共同认定的违建房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实施拆除。对未到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予以补助拆迁工本费后,由所有人自行拆除。对拒不拆除的违建或临建房屋,应提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综合执法机关应在接到强制拆除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实施强制拆除。对具备法定资助条件的违建房屋,强制拆除后从其资助中扣除执行费。
  
  六、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裁决,并出具裁决书。
  
  七、市政府依法责成市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迁,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拆迁裁决书》下达15日后,被拆迁人仍未自行搬迁的,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市政府依法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二)拆迁人应当提存货币补偿资金或者安置过渡住房后,由市政府依法做出强制拆迁决定,委托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迁,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八、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拆迁安置补偿。
  
  (一)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二)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评估方式进行补偿,评估确认补偿价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
  
  1.可以在同级地区购买相同面积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由物价部门公布)。
  
  2.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一二级地不足30平方米、三四级地不足35平方米、五六级地不足40平方米的,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楼房为该级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63%,对于楼房已装修的部分按不可重置的设施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平房为该级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56%。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实行异地安置,安置地点在程家C区。
  
  2.原房屋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
  
  3.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一二级地不足30平方米、三四级地不足35平方米、五六级地不足40平方米的,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楼房为该级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63%,平房为该级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56%;面积差价款按照安置地区上一年度普通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结算差价。
  
  (四)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租房发放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月,并一次性发放一个月临时租房过渡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租房发放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月,过渡期为27个月。
  
  (五)搬家费、误工补助费各200元,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线路迁移费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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