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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操作规程和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六)违章建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6000元资助款,也可以购买溪湖地区、千金地区一类套型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价格为个人出资1300元/平方米,拆迁人补助500元/平方米,6000元资助款可抵顶房款:
  
  1.封区前户籍在拆迁范围内,具有独立户口的;
  
  2.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含15平方米),室内有间隔,四季常住的;
  
  3.城区内没有合法房屋,唯一住房的。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违章建筑,经拆迁人申报,市拆迁办审核同意,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对由综合执法机关拆除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七)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经评估后,一次性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补偿。
  
  (八)奖励政策。对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下发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2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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