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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国家和地方鼓励发展项目及大宗消费的信贷投放力度。对新增贷款、存贷比和中长期贷款比重明显提高的商业银行,给予经营集团一定额度奖励,确保年内贷款增长20%以上。对商业银行新签订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贷款给予一定奖励。继续实施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补贴,提高国有再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加大对风险投资、私募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的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十八、加大土地保障力度。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享受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政策。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确保项目用地。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在自有原工业用地上扩建厂房、提高容积率,不再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发改委) 十九、提高审批服务效率。继续实施重点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制度,服务项目办结期限继续提速50%以上,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全部纳入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范围。(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 二十、积极鼓励对上争取。对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市重大产业化项目,优先安排争取中央及省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资金及国债资金、企业债券、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国内政策性贷款,对争取到上述资金的项目,分类按比例给相应部门发放工作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加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把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放在当前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形成强大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