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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7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意见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行为,防止签订合同违法和履行合同违约行为的发生,推进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更好地为辽宁全面振兴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重要性
  
  省、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加强自身建设时,经常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按照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民事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忠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长期以来,由于部分行政机关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签订合同行为不够规范,个别项目不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的合同有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一些合同条款显失公平以及合同权责约定不明晰等,致使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访、投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影响了我省服务政府、诚信社会建设的进程。
  
  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行为,是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是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环境,正确处理行政机关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认真规范本机关签订和履行合同行为,防范因合同签订、履行不规范而带来的民事责任风险,自觉做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者。
  
  二、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将下列合同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范围:机关办公楼、职工宿舍、食堂等房屋和建筑物的建设(维修、改造)、租赁、出借、承包合同;森林、土地、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依法出租、转让、承包、出让合同;借款合同;国有资产转让、受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各类招商引资合同;须经政府审批的投融资合同等。
  
  (二)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所订立的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一是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三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严禁公立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三)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同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杜绝不从实际出发、急于求成、草率订立合同的行为。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应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没有印制格式合同,参照格式合同文本,合理设置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款。在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合理选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还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选择我国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四)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行政机关发现合同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发生合同履行困难情形的,要主动与对方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应该终止的,应及时依法终止,防止重复履行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五)按照“谁签订,谁管理”的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所签订的合同,由该单位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所签订的合同,由设立该机构的法人单位管理。政府管理的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受政府委托或经授权代表政府签订的合同,由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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