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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2007年以来,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的有关要求,本市开展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及评审工作。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沪府发〔2009〕24号文件基础上,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基础上,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条 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相关规定。 第三条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支持: (一)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如码头、道路等基建项目; (二)属于制造业领域的项目; (三)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四)上年度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再次申报的项目(此类项目需待前期项目完成验收,转报单位提交总结报告后再进入评审流程);以及曾获得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但实施完成效果未达到良好的单位再次申报的项目; (五)获得市级其它资金支持过的项目; (六)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渠道和资料要求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第五条 项目申报渠道:税收征管关系在市税务三分局、七分局的市级单位,应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税收征管关系在区县税务部门的单位,应向所在区县提出申请,区县对于转报项目必须承诺1∶1配套资金支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区县上报的项目加强指导。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相关规定,并提供申报单位税务登记证。 第七条 所有申报材料应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两份以及包含所有内容电子文档的光盘一个。 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 第八条 项目申报时间: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和本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准备完整申报材料后,提交各转报单位。 第四章 项目转报和评审 第九条 项目初审和受理: (一)市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区县在收到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并严格把关; (二)市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区县将相关申报项目材料初审、汇总、盖章后,于每年3月31日前递交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小组)。 第十条 项目评审筛选: (一)评审小组收到申报材料后,针对项目性质和申报主体性质是否属支持范围进行预审; (二)预审通过后,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项目评审工作。 第五章 支持项目监管和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转报单位为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管负责单位,负责对支持项目的实施、推进情况进行检查和日常管理;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小组反馈。 第十二条 获得支持项目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一)获得市财政拨款后及时通报转报单位(区县或委办局); (二)严格按照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度推进实施项目; (三)市区两级政府支持资金应专款专用、设立专帐; (四)每半年如实填写项目推进情况表,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