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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金局,各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财政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修改珠府〔2008〕138号文第二十四条的通知》(珠府〔2009〕16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再就业,规范和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2008〕138号)和《关于修改珠府〔2008〕138号文第二十四条的通知》(珠府〔2009〕1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已实现灵活就业的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下列类型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从事保姆、社区保洁保绿、家教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钟点工、书报刊和福利彩票销售、家居设施维护、再生资源回收、果蔬零售、餐饮服务、社区来料加工、社区工艺作坊工作。 (二)到农村承包种养业工作(只限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灵活就业类型,并向社会公布。 三、补贴条件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市规定的灵活就业补贴范围; (二)每季度结束后1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备案手续; (三)《优惠证》人员按时缴纳城镇基本养老和城镇基本医疗社会保险费;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按时缴纳城镇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费。 四、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补贴标准 (一)《优惠证》人员补贴标准:按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50%给予补贴。 (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按《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额度给予补贴。 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缴费工资下限,以及政府补贴比例发生变化时,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新标准执行。 六、补贴申请 灵活就业人员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持下列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一)《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优惠证》或《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复印件; (五)灵活就业相关证明(此项材料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存档): 1. 从事保姆、家教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钟点工、餐饮服务、家居设施维护工作的,提供雇主或服务对象出具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证明和承诺书(原件)。 2. 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的,提供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证明(原件)。 3. 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提供雇主、服务对象出具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证明和承诺书(原件),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证明(原件)。 4. 从事书报刊和福利彩票销售工作的,提供相关部门与本人签订的经营协议(复印件)或雇主出具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证明和承诺书(原件)。 5. 从事果蔬零售工作的,提供合法市场与本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复印件)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证明(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