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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潮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潮府办[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3
【实施时间】 2010-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7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教育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潮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为保障,以全面改善全市中小学校安全状况为目标,不断提高中小学校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校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达到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勘察、后施工,先急后缓、分步实施和安全牢固、科学实用的原则。把校舍加固改造、拆除重建、避险迁移与教育事业长远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结合起来,积极稳妥推进校舍安全工程各项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二、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实施范围。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中小学,包括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全市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和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三)工作任务。从2009年起年,用3年时间,对全市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危房改造、迁移避险,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全面改善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同时,开展校舍安全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科学管理。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一)时间安排。全市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分三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2009年9月至10月底。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开展校舍安全排查和鉴定工作。
  
  第二阶段,2009年11月至2011年4月。在排查鉴定的基础上,各地结合实际制订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实施加固改造、拆除重建和避险迁移。
  
  第三阶段,2011年5月起至2011年10月底。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初步检查验收,查漏补缺,准备接受省的验收考核。
  
  (二)方法步骤。
  
  1、全面开展校舍排查鉴定。各县、区组织教育、公安消防、国土资源、建设、地震、水利等部门组成校舍安全排查队伍,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本地区各中小学进行逐校逐栋安全排查,出具排查报告和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根据排查结果,对需进行鉴定的,要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等规范要求,逐栋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评估报告,提出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避险迁移的具体意见。
  
  2、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制订校舍项目改造方案。各县、区根据排查结果和鉴定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制订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避险迁移的具体方案,提高学校综合防灾能力。改造方案应包括具体的实施项目、质量目标、投资额及其资金来源、计划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
  
  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县、区以校舍项目改造方案为基础,结合本地区2010年至2015年中小学布局调整、规范化学校建设、“三室一场五有”建设等工作,按照2009年完成3年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60%、2011年完成10%的总体进度要求,科学合理制订本地区3年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各县、区总体规划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上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下称市校安办)备案,由市校安办汇总后上报。
  
  3、稳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各县、区要区分情况,突出重点,明确校舍改造类别,认真按照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扎实推进校舍安全工程。校舍改造要严格执行国家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校舍,要根据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迁移避险;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及其它防灾设防标准的校舍,要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具备加固改造条件的,应坚决予以拆除,并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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