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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项目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后使用的原则,不得简化程序。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解发包,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同时,建立进度月报制度,各县、区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校安办汇报工程进展情况,由市校安办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上报省校安办。 四、落实资金,规范管理 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区)负责,多渠道筹措资金。2008年至2011年度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校舍安全工程,具体资金安排和承担比例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潮财行[2009]67号文执行。各县、区要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市财政将根据各县、区建设进度和投入实际情况安排奖励资金,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预决算制度,各县、区要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和投资规模,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要大力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维修改造。民办、外资、企(事)业单位所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市、县(区)教育部门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工程专款。要保证按工程进度付款,确保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涉及的有关收费问题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72号)规定执行。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已成立了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校舍安全工程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县区校舍改造工作。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责,互相配合,认真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好相关工作。各县、区也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专门办事机构,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校舍安全负总责,各县、区校安办具体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实施情况将列入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的考核内容和奖惩依据。 (二)加强督查验收,确保完成任务。按照省工作部署,省将在2009年底、2010年底对各地组织开展年度验收考核,2011年底组织开展总体验收考核。各县、区要按照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层层落实责任制,稳步扎实开展校舍改造,确保按要求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市领导小组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全市建设进展情况组织督查,各县区也要加强督查,按进度、按标准组织检查验收,确保按时按质通过省的验收考核。 (三)建立安全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各县、区应成立校舍安全信息采集组,安排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工作,对每一所学校、每一栋校舍分别建立安全档案。档案应包括排查和鉴定结果、项目施工期间的文件档案资料、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资料等信息,形成完整的校舍安全信息库,建立中小学校舍信息动态管理系统,为校舍监测和科学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校舍安全工程第一责任人,分管校舍安全工程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它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校舍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对发生因校舍倒塌和其它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影响防灾能力致人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