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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局: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件大事,对于实施素质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我省义务教育的质量水平,全面落实教育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全面推进教育依法行政的高度,深刻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条例》是在新《义务教育法》的精神指引下,全面总结我省义务教育工作的经验做法基础上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将近年来我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实施素质教育的一些行之有效、成熟科学的政策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并针对我省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推动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和教育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教育部门要从扎实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的高度,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作为当前教育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统筹部署做好各项学习贯彻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贯彻,进一步提高对义务教育重要地位和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条例》学习宣传的领导和督促检查,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要深入开展学习义务教育条例活动,全面、准确理解义务教育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 二、统筹规划,积极开展学习宣传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党委、政府、宣传、公安、司法等部门,将《条例》的学习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五五”普法规划,并作为“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工作,要认真制定学习宣传计划,落实学习宣传计划。要针对广大群众,充分发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城市社区、农村、企业、建筑单位等,向广大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宣传《条例》。要根据流动人口的分布、居住状况,摸清底数,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子女教育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流动人口的宣传服务,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平等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在学习宣传《条例》的过程中,要重点学习宣传和把握以下主要内容:一是要重点学习和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二是要全面宣传1986年《义务教育法》实施以来,我省义务教育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三是要准确理解和宣传《条例》的各项针对性、突破性规定及相关法规政策;四是要准确把握当前义务教育工作的重点和中心工作。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辟学习宣传专栏、专题,集中宣传报道各部门、各学校学习宣传的动态、典型,切实加强媒体宣传,与广大群众形成良性互动。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座谈会、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班等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学习宣传,要注意针对性,突出重点,形成长效机制。要做好全社会的广泛宣传,通过部门联合,社会各界参与,使义务教育条例的学习宣传成为全社会合力推进的一项重要活动,营造贯彻实施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高度重视和身体力行做好实施工作,将《条例》规定落到实处。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突出工作重点,狠抓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认真研究巩固提高我省“普九”成果的政策措施,努力提高全省义务教育工作水平。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规范办学行为力度。要着力减轻学生课外学习负担,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加大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明确学校责任,将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习纳入绩效工资和学校聘用合同管理。加强指导,引导学生科学规划节假日、双休日的学习与生活。完善素质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逐步实现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制度化、法制化。继续实施教育行政问责制度,对违规学校及出现多次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地方,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