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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发文字号】 京绿保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8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我市湿地公园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号)精神,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湿地保护,促进我市湿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现就加强湿地公园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建设湿地公园重要性的认识
  
  北京湿地是首都北京的重要生态系统,承载着水源涵养、蓄洪防旱、净化水质、区域气候调节、生物多样维护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是改善和维护首都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保障,是我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与恢复好湿地对维护首都生态安全、提高首都生态文明水平、构建宜居北京、建设“绿色北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湿地公园是湿地保护工作的一种重要类型,与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等共同构成了湿地保护管理体系。湿地公园是普及湿地知识让社会认识湿地的重要窗口,是妥善处理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形势下我市维护和扩大湿地保护面积最直接而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发展湿地公园,既有利于充分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效益,又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对改善区域生态状况,满足市民亲近湿地的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市地处内陆腹地,干旱少雨,湿地资源较为贫乏。据调查,目前全市湿地总面积为5.14万公顷,仅占全市国土面积的3.13%。为此,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从保障首都生态安全、构建宜居城市、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绿色北京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建设湿地公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抓住国家和全市不断加大生态建设的有利时机,以及广大市民亲近湿地的迫切需求。切实履行起湿地保护管理的职责,有序推进湿地公园建设,促进湿地保护面积不断扩大,逐步构建以湿地自然保护区为骨架、湿地公园、保护小区为补充的北京湿地保护体系,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保护珍稀动植物栖息环境,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二、创新机制,努力开拓我市湿地公园建设的新局面
  
  各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因地制宜、体现特色、协调发展”的原则,按照“国家首都、国际城市、历史名城、宜居城市”的北京定位要求,开拓思路,创新机制,多措并举,努力开展辖区内湿地公园建设工作。
  
  我市湿地公园要根据不同的自然条件,分别建设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湿地公园;要把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区县园林绿化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鼓励自然人、法人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捐赠、捐建和认养等方式参与湿地公园的保护、建设、经营和管理。
  
  各区县应每年建设一处湿地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为逐步构建本辖区湿地保护体系奠定基础。
  
  三、因地制宜,科学做好湿地公园的规划设计工作
  
  各区县要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要求,制定湿地公园发展规划。依据《北京市级湿地公园建设指导书》和《北京市级湿地公园评估指导书》(京绿保发〔2009〕3号)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湿地公园的功能分区和设施建设要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技术指标,做好每个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和湿地公园设计方案。要在有效地保护和恢复北京湿地的基础上,实现湿地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和谐统一。
  
  依据各自湿地资源特点和功能,在湿地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显著的湿地区域规划建立湿地公园;鼓励在具有生态恢复可能性的退化湿地区采取拯救性生态恢复措施并建立湿地公园;鼓励在具有典型的区域生态特性、典型的地理地带性特征,且具有合理利用潜力的湿地区域规划建立湿地公园;鼓励在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的同时加强湿地区域地方文化遗产保护。
  
  四、强化责任,切实加强对湿地公园的管理
  
  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湿地保护和管理的责任,要抓紧抓好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与服务工作,高度重视、强化责任、统筹规划、积极协调、科学管理、有效监督。要按照湿地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在湿地公园发展和运营中,努力处理好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推动湿地公园的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湿地公园的管理体制、投入机制和运营模式等,使湿地公园成为绿色北京的一个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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